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海关
公 告
2015年 第19号
为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通关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0 号),现将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两区”)内企业注册登记改革事宜公告如下:
一、取消两区内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 在两区内取消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施行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备案。
报关企业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以下简称《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两区内申请人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应当向两区内所在地海关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复印件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按上述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符合两区内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备案条件的,海关于3个工作日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两区内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登记备案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持注册登记备案材料到两区内注册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
两区内报关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性质、企业住所等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证书》、注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以及复印件到两区内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两区内报关企业自2015年起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向注册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
二、取消两区内双重身份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 在两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取消双重身份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施行双重身份企业注册登记备案。
两区内企业可以申请注册登记备案成为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在特殊监管区内拥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双重身份,在特殊监管区外仅具报关企业身份。
双重身份企业应当具备《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申请人提交两区内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备案材料办理双重身份企业注册登记备案。符合条件的,海关于3个工作日内核发《证书》。
双重身份企业换证、备案信息变更以及年报管理要求均按照两区内报关企业手续办理。
三、取消两区内报关企业异地分支机构备案 两区内报关企业取消跨关区报关分支机构备案,实行一地注册、全国申报,除可以在福州海关关区内从事报关服务外,也可以直接在福州海关关区外、我国关境内各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开展报关业务。
本公告规定企业应当提交的《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和《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企业可登录福州海关门户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福州海关门户网站:http://fuzhou.customs.gov.cn。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福州海关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