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福建自贸试验区第二批可复制创新成果的通知
闽政〔2015〕35 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闽各机构:
经省政府批准,福建自贸试验区第二批12项改革创新成果分批、分期在省内其它区域推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制推广主要内容
(一)在全省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9项) 1.简化CEPA、ECFA货物进口原产地证书提交需求;
2.放宽优惠贸易安排项下海运集装箱货物直接运输判定标准;
3.市场竞争秩序监测体系;
4.企业信用分类管理;
5.推行税控发票网上申领系统;
6.口岸通关“一关通”模式;
7.取消出口货物纸质进场章;
8.建设两岸青年创客创新创业基地;
9.创新跨境电子商务高效便捷监管模式。
(二)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2项) 1.试点海运快件进出境业务;
2.出入境船舶检疫全程无纸化。
(三)在全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1项) 融资租赁海关监管制度。
二、加强组织实施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将推广复制自贸试验区创新成果列为本地、本部门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扎实抓好落实。要对照《福建自贸区试验区第二批创新成果复制推广任务分工表》,逐项制定复制推广工作方案,明确具体措施、时间节点、责任人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于2015年7月25日前送省自贸办,由省自贸办汇总后报省政府。
省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国家部委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国家部委工作动态;要加强业务指导和跟踪督查,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复制推广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改革创新成果落实到位。
附件:福建自贸区试验区第二批创新成果复制推广任务分工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7月9日
附件 福建自贸区试验区第二批创新成果复制推广任务分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