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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厦门市试行企业进口付汇核查自律管理的通知

厦门市各进口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的进口核销改革新政策,进一步规范我市进口单位进口付汇行为,提高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自我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精神和有关文件要求,我分局决定,对辖属进口单位,试行企业进口付汇核查自律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进口付汇核查自律管理。进口单位应采取各种方式,及时了解和适应外汇局进口付汇管理的新政策特点,主动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主动配合外汇局进口贸易管理政策“由针对多付汇监管向同时针对多付汇和少付汇监管、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由现场核销向非现场核查、由行为审核向主体监管”转变的新模式。
    二、建立“三位一体”的企业内部自律机制。进口单位应建立包括有内部机构、内控制度、具体人员组成的企业进口付汇核查自律管理机制。进口单位应指定相关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进口付汇核查自律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进口付汇核查自律管理制度,将其纳入单位内控制度,根据需要配备熟悉进口付汇核查业务的专业人员,具体负责自律管理的各项工作,把进口付汇核查业务自律管理落实到实处,保证本单位进口付汇业务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对进口付汇核查业务人员的管理。进口单位应认真选取参加过进口付汇核查相关业务培训的人员,负责进口付汇核查业务管理,从信息系统使用和档案管理等多方面做好相关人员的考核、更替和交接工作。
    四、认真落实企业内部自我管理。根据外汇局对企业分类考核的要求,进口单位应以“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为实施进口付汇核查自律管理的信息化平台,做好企业物流、资金流信息管理。
    1、必须核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付汇核查凭证(《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与相应的物流、资金流电子信息,发现问题要及时排查,保证纸质单证和电子信息的一致性;
    2、必须按照真实性、一致性的原则,按月分析本企业物流、资金流之间的匹配情况,从企业内部做好多付汇和少付汇数据的双向核对,寻找差额原因,并进行书面说明和举证;
    3、必须通过 “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 经常查看公告栏等内容,了解外汇管理部门对本企业的考核等级、现场核查通知等,与外汇局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进行数据交换与传递,保持和外汇管理部门的联系;
    五、确实履行档案管理的义务。根据《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做好进口付汇业务物流、资金流等相关单证档案的管理。企业应根据业务量,至少每个月开展一次清理、归类、装订档案工作。
    六、有效的控制和防范管理风险。按照有关部委的要求,不从事“四自三不见”进口业务,依法经营相关进口委托、代理业务,切实保证本单位进口付汇业务真实合法。
    七、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负责解释与完善。本通知从2010年12月1日起生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
201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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