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
关于在厦门市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的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于2010年12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进口核销制度改革,同时发布了《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下统称《暂行办法》),为确保厦门市进出口核销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在实现厦门市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向总量核查非现场核查和主体监管转变的同时,企业能够平稳适应新的法规环境,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核销改革的目标是以真实性原则为基础,坚持以人为本,通过转变管理方式和手段,促进贸易便利化,降低企业和银行经营成本,适应对外贸易的新形势和新发展;通过全面掌握和比对企业的贸易资金流和货物流信息,加强持续和动态的监测分析,有效遏制各类违法违规跨境资金的流动。为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实现进口付汇管理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由现场核销向非现场核查、由行为审核向主体监管的转变,外汇局全面采集企业进口付汇及到货的完整信息,依托信息系统进行非现场总量对比,在此基础上通过非现场监测预警对企业进口付汇情况监测分析,及时识别异常行为;根据非现场监测预警、现场核查等情况,对企业实施考核分类。
二、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为:一是企业的正常业务无需再办理现场核销手续,贸易项下对外支付得到极大便利;二是取消银行为企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联网核查手续,减轻银行、企业负担,便利银行日常业务操作;三是外汇局对企业实行名录管理,进口付汇名录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共享,企业异地付汇无需再到外汇局办理事前备案手续;四是外汇局依托“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以企业为主体进行非现场核查和监测预警,对异常交易主体进行现场核查,确定企业分类考核等级,并实施分类管。
三、从2010年12月1日开始,厦门市全面施行《暂行办法》。自实施之日起,厦门市进口企业应当按照《关于在厦门市试行企业进口付汇核查自律管理的通知》,并按《暂行办法》规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银行应按《暂行办法》规定为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业务。我分局已经将《暂行办法》及《关于在厦门市试行企业进口付汇核查自律管理的通知》挂在厦门市经贸信息网(www.sme.net.cn)的进口付汇专栏,厦门市企业和银行可登陆该网站查询和了解改革启动以后的有关进展和新要求。
四、银行须于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与“核查系统”的连通配置工作,自《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通过“核查系统”验证进口单位名录、进口付汇登记表以及分类考核级别等相关信息,银行为进口企业办理进口项下售、付汇时,应当上“核查系统”查询企业相关信息。并在名录发布的4月和10月加于关注。
五、我分局将于11月26日起委托厦门金融咨询评信有限公司办理进口企业培训。进口企业可凭相关培训记录和《确认书》,到我分局申请开通“核查系统”(企业版)。
厦门金融咨询有限公司咨询电话:5163802、5890918
六、核查系统登录方式
银行版地址:http://asone.safe:9101/asone/;
企业版地址: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
在核查系统推广过程中,如遇有关业务和技术问题,银行和企业请及时向我分局反馈。
业务咨询电话:5890943
技术咨询电话:5890956,5890957
特此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
2010.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