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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民营经济扶持政策兑现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14〕9号)、《厦门市关于贯彻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厦财企〔2015〕50号),现将2019年民营经济扶持政策兑现工作通知如下:

  一、扶持对象及政策

对2016年1月1日-2019年6月30日成立的小微企业,现住所且税收征管关系在在自贸区内,成立当年起3年内产生的地方级税收收入全额奖励给企业。

本次扶持项目为2018年度税收奖励。

   小微企业划分标准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二、申报材料:

  (一)《厦门市民营经济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厦门市民营经济扶持资金明细表》(包括电子文档)。

  (三)营业执照副本,股权关系证明(市场监督管理局最新出具《*公司基本信息》)。

  (四)最近1个完整公历年度至申报日企业名称、跨区注册地址变更的证明材料(市场监督管理局签批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五)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完整版,加盖税务受理章。

  (六)纳税证明

   1.厦门市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中打印的2018年度纳税证明(企业所得税按所属期口径,其他税种按入库期口径)。

  在计算企业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时,不包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非税收入,不包含企业代扣代缴的税收以及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税收所产生的滞纳金、罚息,退税款予以扣减。

  (1)入库期纳税证明

  打印方法:登陆厦门市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点击:无纸化办税——证明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开具,实名认证后选择“缴(退)款时间为2018-1-1至2018-12-31”,分别查询“打印格式(明细、汇总)”、点击“打印预览”后打印。

  (2)所属期纳税证明

  打印方法:登陆厦门市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点击:无纸化办税——证明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开具,实名认证后选择“税款所属期为2018-1-1至2018-12-31”,查询“打印格式(汇总)”、点击“打印预览”后打印。

 

2.企业2018年跨区迁入的,还需提供所有缴税凭证(内有缴入金库或征收税务机关信息)。

(七)《厦门市民营经济扶持资金明细表》填报须知

  1.行业: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规定的类型、具体根据《*公司基本信息》中的行业门类(或行业代码显示的行业)填报。

  2.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

  (八)上述申请材料一式一份,有关证照、原始凭证等验原件留复印件,其他材料提供原件。申请材料按份按顺序整理,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报时间

  2019年8月6日至2019年8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申报地点:

国际航运中心A区515室   联系方式:2620878  2621520

五、其他

  1.单位同时符合本扶持政策和市、区与税收挂钩的其他扶持政策时,可择高但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2.单位违反规定重复、多头申报享受财政扶持资金的,主管部门将追回或抵扣已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属首次发现的,取消该单位当年度财政扶持项目申报资格,并予以警告处理,再次发现的,取消该单位三年内所有财政扶持项目申报资格。

  3.单位以虚假材料恶意套取财政扶持资金,或在项目实施、验收等过程中蓄意提供虚假资料的,主管部门将追回或抵扣已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取消该单位五年内所有财政扶持项目申报资格,并将申报主体及法人代表依法记入不良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附件一:《厦门市民营经济扶持资金申请表》

  附件二:《厦门市民营经济扶持资金明细表》

  附件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自贸区管委会财政金融局

  2019年8月5号

附 件 下 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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