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地动态
市场简讯
国际商机
经贸文告
会议回放
外汇牌价
外贸常识
人民币专栏
技术贸易壁垒
地区法规
跨境电商
自贸区专栏
   



     无标题文档

关于做好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认定及帮扶工作的通知

厦人社〔2019〕132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就业服务促进就业稳定的通知》(厦府〔2019〕153号)和《关于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认定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闽人社文〔2019〕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认定及帮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困难企业认定条件
 
  (一)2019年连续两个自然季度的销售收入(含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出口额)与2018年同期相比下降30%及以上。
 
  (二)积极采取稳岗措施,当期未裁员或净裁员率低于我市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净裁员率按当期参保职工减少人数或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与上年度末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
 
  (三)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未被列入环保失信黑名单)、安全生产政策(未被列入责令停产整顿名单) 。
 
  二、困难企业认定程序
 
  (一)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原则,按照认定条件第(一)、(二)项,收集和审核本区困难企业名单,并注明企业主要经营范围、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报市人社局复核。
 
  (二)市人社局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情况,剔除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确定困难企业初步名单。
 
  (三)市人社局将困难企业初步名单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意见,由市发改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核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环保政策,由市应急管理局审核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政策。
 
  (四)经相关部门审核无异议后,确定困难企业名单。
 
  三、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
 
  经认定的困难企业,近一年参加失业保险并依法缴纳失业保险、且缴费满12个月的,可以申请返还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按照上年度我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6个月金额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失业保险费返还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一次性发放。
 
  四、失业保险费返还程序
 
  (一)市人社局将困难企业名单征求市税务局意见,由市税务局审核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二)根据市税务局的审核结果,确定符合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的困难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根据公示结果,由市人社局直接返还失业保险费。
 
  五、附则
 
  (一)本通知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二)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商务局
 
  
2019年7月5日

 


 打印此文    

 



厦门市经贸信息中心版权所有

服务专线:0592-5165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