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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商务局关于落实厦门市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员工落户及购房政策等事宜的通知

各区(自贸区、火炬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8〕111号)(以下简称“外资措施”),现就外资措施第九条“鼓励企业人才”中关于企业员工落户及购房政策的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企业员工落户
  (一)经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研究,现确定办法如下:
  1.商务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外资企业条件并汇总拟落户员工名单。依据《外资措施》相关规定,对于2018-2022年,我市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且投资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商务部门汇总相关企业名单及企业拟落户员工名单报送市公安部门和和市人社局。
  2.市人社局负责审核企业员工社保缴费及就业登记情况。经商务部门审核确认的外商投资企业,员工在该企业服务满3年并已缴交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继续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由该企业向市人社局提交申请审核企业员工社保缴费及就业登记情况,市人社局审核确认后将审核结果网上推送给公安部门。
  3.公安部门负责办理企业员工落户手续。经以上两个环节审核通过的企业,由该企业向各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申请办理户口准迁手续,通过后由员工个人向派出所办理落户。
  有关办法详见《厦门市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企业员工落户申报指南》(见附件1)。请各单位参照执行,认真做好审核和咨询答复工作,并做好对相关企业的告知宣传。
  (二)请各区、开发区商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包括企业符合条件的年度、企业名称、区属)和汇总拟申请落户员工名单(包括企业名称、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于每年8月20日前通过金宏网上报市商务局(电子版及加盖单位公章的扫描件),由市商务局汇总报市公安局。
  (三)各区、开发区的审核流程与办事指南由各区、开发区自行拟定。
  二、企业员工购房
  (一)经市住房局、市商务局研究,现确定办法如下:
  1.商务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外资企业条件。依据《外资措施》相关规定,对于2018-2022年,我市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且投资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商务部门汇总相关企业名单报送市住房管理部门。
  2.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企业员工是否符合购房资格条件,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受理。
  有关办法详见《厦门市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企业员工购买商品住房办事指南》(见附件2)。请各单位参照执行,认真做好审核和咨询答复工作。
  (二)请各区、开发区商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包括企业符合条件的年度、企业名称、区属)于每年8月20日前通过金宏网上报市商务局(电子版及加盖单位公章的扫描件),由市商务局汇总报市住房局。
  三、关于加强财政资金审核的事宜
  根据《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防范财政资金流入涉黑涉恶企业和个人的通知》(厦财行〔2018〕31号)(详见附件3),外资措施中有关涉及财政资金奖励的其它政策,请各区、开发区商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向公安机关扫黑办提供申请企业与个人的必要信息,配合公安机关扫黑办做好申请企业与个人涉黑涉恶信息比对审核,防范财政资金流入涉黑涉恶企业和个人。
  四、咨询电话
  各区、开发区在落实外资措施员工落户及购房政策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咨询:
  市公安局:2034304
  市人社局:12333
  市商务局:2855808
  市住房局:2859401/2859402
  附件:1.《厦门市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企业员工落户申报指南》
  2.《厦门市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企业员工购买商品住房办事指南》
  3.《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防范财政资金流入涉黑涉恶企业和个人的通知》(厦财行〔2018〕31号)

     

厦门市商务局
2019年5月5日

  附件下载:
  117.doc
  附件3_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公安局关于防范财政资金流入涉黑涉恶企业和个人的通知_厦财行[2018]3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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