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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进口货物提前报关(11月份) 奖励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口岸鼓励进口货物提前报关奖励暂行办法》(厦自贸〔2018〕66号)和《关于进一步扩大厦门口进口货物提前报关奖励对象范围的补充通知》(厦自贸〔2018〕107号),现将厦门口岸进口货物提前报关(11月份)奖励申报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
申报口岸、进口口岸均在厦门市行政区范围内。
二、奖励对象
㈠采取进口提前报关作业模式报关单的申报单位。
㈡厦门口岸进口的海运集拼货物,装载集拼货物的进境船舶抵港卸货完毕,报关企业在货物分拨申请审核通过后,运抵拼箱仓库并发送运抵报告之前申报的报关单的申报单位。
㈢厦门口岸进口并二次转运至厦门海关驻邮局办事处的D类快件货物,装载D类快件货物的进境运输工具抵达并卸货完毕,报关企业在货物分拨申请审核通过后,运抵邮快件监管中心并发送运抵报告前申报的报关单的申报单位。
三、奖励标准
符合《厦门口岸鼓励进口货物提前报关奖励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扩大厦门口进口货物提前报关奖励对象范围的补充通知》的每票报关单奖励50元(注:同一申报单位申报的同一提单号只奖励1次,同时满足进口货物提前报关奖励和进口海运集拼货物或二次运转D类快件货物奖励的报关单只奖励一次)。
四、申领奖励程序
㈠数据查询和确认
1.请于12月6日至12月13日登录中国(厦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www.singlewindow.xm.cn),选择地方特色应用“三互合作”板块,选择应用列表“进口提前报关奖励”入口进入,完成本单位11月份进口货物提前报关数据和奖励金额的查询和确认。
2.申报单位对查询的数据核实确认后,可在系统下载打印《厦门口岸进口货物提前报关奖励申请表》(见附件1)和《厦门口岸进口货物提前报关奖励明细表》(见附件2);
3.申报单位对查询的数据有异议,请于12月14日前以书面方式向厦门自贸委申诉,申诉材料(模板见附件4,可在系统下载)须在工作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下同)提交至厦门自贸片区行政服务中心2号窗口(地址:湖里区象屿路93号国际航运中心C区二层)。
㈡申请提交
1.请于12月6日至12月14日的工作日时间,将系统下载打印的《厦门口岸进口货物提前报关奖励申请表》、《厦门口岸进口货物提前报关奖励明细表》和《收款收据》(见附件3)加盖单位公章,于工作时间提交至厦门自贸片区行政服务中心2号窗口。
2.自贸委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予以收件,出具材料接收通知单。
㈢奖金兑现时间
由于12月份遇到财政年终关账,因此11月份的奖励金将预计在2019年1月中下旬前兑现企业。
五、其他注意事项
㈠进口货物提前报关指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进行申报且申报成功的报关单。
㈡申报单位指进口报关单的申报单位。
㈢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申报单位,视为自动放弃奖励金申请。
㈣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报关单位,按如下处理:
1.追回已发放奖励金;
2.取消企业继续申请该奖励金资格;
3.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
4.对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㈤咨询电话
自贸委窗口电话:2616720(负责政策咨询、申报受理等)
技术支持电话:968910(负责申报系统、账号注册咨询等)
附件:
1.厦门口岸进口货物提前报关奖励申请表(申报系统导出)
2.厦门口岸进口货物提前报关奖励明细表(申报系统导出)
3.收款收据(申报系统导出)
4.厦门口岸进口货物提前报关奖励申诉申请表(申报系统下载填报)
5.《厦门口岸鼓励进口货物提前报关奖励暂行办法》(厦自贸〔2018〕66号)
6.《关于进一步扩大厦门口进口货物提前报关奖励对象范围的补充通知》(厦自贸〔2018〕107号)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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