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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关于《关于推进厦门自贸片区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的若干政策》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一、申报对象
   一是在厦门片区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相关文化产业(详见附件1)的企业(以下简称:厦门片区企业);二是在厦门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品和服务(详见附件2)出口的企业。
   二、扶持内容和标准
   (一)文化出口示范企业奖励
   申报条件:2017-2018年度已被商务部评定为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且在2019-2020年度评选过程中主动申报并再次列入的企业。
   奖励标准:对连续申报且列入的企业给予每次10万元(人民币,下同)奖励。
   (二)重点平台和基础设施补助
   申报条件:厦门片区企业,事先报经厦门片区管委会同意,在片区内建设的文化产业服务平台、演艺剧场、摄影棚、博物馆、美术馆等文化基础设施,平台及场馆面积达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不含办公面积),并经规划、建设、消防等相关部门验收通过。
   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参照厦门片区同类平台扶持政策给予最高不超过实际装修费用50%的装修补贴,2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以及20元/平方米/月的运营补贴,具体额度由厦门片区管委会审定。
   (三)重点及特色文化赛事活动奖励
   申报条件:厦门片区企业在厦门市组织、举办的国际、全国、地方重点及特色影视竞评、设计竞赛等文化赛事,并事先报经厦门片区管委会同意。其中,国际赛事活动要求参赛的境外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台)不少于5个,参赛主体(个人、企业或组织,下同)不少于500个;全国赛事活动要求参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少于20个,参赛主体不少于300个;面向福建省或厦门市的地方赛事活动要求参赛主体不少于200个。
   奖励标准:对符合条件的赛事活动,按照活动级别对国际、全国和地方赛事活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此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专业文化展览展示活动奖励
   申报条件:厦门片区企业在厦门市组织、举办的专业文化展览展示活动(不含拍卖及配套活动),事先报经厦门片区管委会同意,举办时间3天(含)以上,展览面积达到500平方米(含)以上,企业未曾享受过本政策第四条包含的租金补助。
   奖励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展览展示活动,按照实际场地租金的5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此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对外文化交流活动补助
   申报条件:申报企业应是厦门片区企业,且是境外(含港澳台)展览展示等文化交流活动的主办方,或国家部委批准的境外重点文化贸易交流活动的承办方,并事先报经厦门片区管委会同意。
   补助标准:
   1.对企业赴境外主办的展览展示等文化交流活动,给予企业因展品临时出境开具ATA单证册的信用评级费5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此项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企业赴境外举办的经国家相关部委批准的重点文化贸易交流活动,按照“一事一议”确定扶持方案,具体额度由厦门片区管委会审定。
   (六)贷款贴息补助
   申报条件:重点文化项目申报企业需为厦门片区企业,项目贷款发生时间在2018年1月1日(含当日)之后,且已享受《厦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贴息补助。
   补助标准:在享受市级贴息政策之外,按当年银行规定贷款基准利率计息额的2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三、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
   1.《厦门片区国家文化出口基地扶持奖励资金申报表》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3.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经营概况,主要产品或主营业务收入情况,项目建设情况或活动开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
   (二)其他材料
   1.申报文化出口示范企业奖励的,需提供国家部委相关评定证书复印件1份;
   2.申报重点平台和基础设施补助的,需提供厦门片区管委会同意项目建设批复,项目协议书,平台、场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控制性详规,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验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各1份;
   3.申报重点及特色文化赛事活动补助的,需提供厦门片区管委会同意赛事活动举办批复(含主办或承办单位名称),赛事活动立项说明,活动策划方案和总结报告等复印件各1份;
   4.申报专业文化展览展示活动奖励的,需提供厦门片区管委会同意活动举办批复(含主办或承办单位名称),场地租赁合同及发票,展览展示活动方案和总结报告等复印件各1份;
   5.申报对外文化交流活动补助的,需提供ATA单证册信用评级费收费发票,境外办展活动策划方案及总结报告等复印件各1份。承办或执行国家部委批准的重点文化贸易交流活动的,需提供国家相关部委批复,境外办展活动策划方案及总结报告等复印件各1份;
   6.申报贴息贷款补助的,需提供厦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兑付证明材料,企业与承贷金融机构签定的项目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结算清单等复印件各1份;
   7.申请重点及特色文化赛事活动奖励、专业文化展览展示活动奖励、对外文化交流活动补助的,若活动由厦门片区多家企业共同主办或承办的,应由各方委托其中一家企业进行申报,并提供加盖各方公章的委托书原件1份。
   备注:以上材料均需核对原件,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四、申报程序
   申报企业于次年3月31日(含当日)前,向厦门自贸区商会提交上一年度申报材料,经厦门片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初审,财政金融局复核通过后,于次年6月30日(含当日)前由厦门片区管委会完成资金兑付,兑现政策所需资金,按财政体制由市、区受益财政共同承担。
   本扶持政策由厦门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国家文化出口基地重点发展产业领域
   2.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国家文化出口基地重点支持出口文化产品和服务清单
   3.厦门片区国家文化出口基地扶持奖励资金申报表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11月1日

   附件下载:《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的若干政策》厦自贸委【2018】120号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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