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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厦门片区管委会关于开展民营经济扶持政策兑现工作的通知

  根据《厦门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14〕9号),下称《若干意见》)、《厦门市关于贯彻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厦财企〔2015〕50号),下称《补充规定》),现将民营经济扶持政策兑现工作通知如下:
   一、扶持对象
   符合《若干意见》第7、27、28、34条和《补充规定》的民营企业(详见附件1、附件2),税收缴入自贸区金库/象屿保税区金库的。
   企业已享受厦门市、自贸区其他同类政策(含税收或与税收挂钩)扶持政策的,不重复享受本政策;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若干意见》的不同政策;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不得在不同区重复申领。违反上述情况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兑现资格。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按附件3《民营企业申报材料》要求提供。
   三、申报流程
   申请企业填报《厦门市民营经济扶持资金申请表》(申请单个年度政策扶持的仅需填列汇总表,申请2个及以上年度的需按申请年度填列,并填列汇总表)、《厦门市民营经济扶持明细表》(按申请年度填列),向厦门自贸区商会申报,经自贸区商会初审、自贸区财金局复核后,报自贸委审批。
   四、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上午9:00-11:45,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申报地点
   厦门自贸区商会:厦门象屿路89号国际航运中心C 区4楼431 室; 电话:2632157、2632158; 联系人:小吴、小陈。

 自贸区管委会财政和金融服务局
2018年9月12日

   附件:
   1.民营经济扶持政策
   2.规模企业、民营企业、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条件
   3.民营企业申报材料
   4. 厦门市民营经济扶持资金申请表
   5. 新创办小微企业扶持资金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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