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修改意见 |
修改理由 |
采纳情况 |
理由 |
1 |
取消“违规记录永久累加”,追溯期改为3年或更短 |
与大会最长5年10届处罚期限保持一致,避免过度惩戒 |
部分采纳 |
参照大会做法,追溯期统一为5年10届 |
2 |
删除“违规企业三年内不得入选重点白名单”条款 |
大会已处罚,再行叠加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
采纳 |
已删除该条款 |
3 |
保留海关AEO高级认证加1分,并新增外贸综合服务试点、创新供应链试点企业加分 |
国家级荣誉不易,对厦门及企业形象正面 |
部分采纳 |
保留海关AEO高级认证加1分;新增两类试点企业加分涉及企业较少,代表性不足 |
4 |
将“每家企业分配展区数不超过5个”调整为“集团统算内单家公司不超过5个” |
大型流通企业品类多,原限制无法覆盖全部业务 |
采纳 |
将“每家企业分配展区数不超过5个”调整为“原则上每家企业分配展区数不超过5个,集团统算项下的单家企业分配展区数不超过5个” |
5 |
删除“参展人员在展位内持其它交易团参展证参展”的违规内容 |
业务需要可能存在人员轮岗 |
部分采纳 |
违规表述调整为:“非直接关联企业(以大会规则为准)参展人员在展位内持其它交易团参展证参展” |
6 |
“成长贡献”扣分按规模分段封顶 |
避免中小企业因出口下降扣分过高 |
采纳 |
调整为“2024年出口小于1000万美元的企业封顶扣1分;1000-5000万美元的企业封顶扣3分;高于5000万美元的企业封顶扣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