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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厦门市境外经贸合作区考核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抱团出海,推动我市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市商务局拟对印发《厦门市境外经贸合作区考核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12月3日至2025年1月3日,欢迎提出意见建议,并请传真至0592-2855894或发送至swj_wjtgac@xm.gov.cn。
附件:厦门市境外经贸合作区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厦门市商务局
2024年12月2日
厦门市境外经贸合作区考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区是指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称实施企业),通过在境外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以下称建区企业),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较为完善、主导产业明确,具有较强的集聚和辐射效应的产业园区。
第二条 合作区建设要按照市场规则、平等互利、循序渐进、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支持、企业决策、商业运作的方式,掌握节奏,稳步推进。要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注重投资实效和投资安全。
第三条 合作区要利用境外优势资源为我市地方经济发展服务,发挥我市产业优势,积极推动国际产能合作和国际创新合作,获取境外农业、矿业资源,带动我市产品出口,实现外贸的优进优出等。
第四条 合作区应有利于我市农林牧渔业产品开发及平板显示、计算机与通讯设备、机械装备、生物医药与健康、新材料、旅游会展、现代物流、软件和信息服务、金融服务、文化创意、都市现代农业、半导体和集成电路产业等优势产业到境外集群式发展,优化我市产业结构;有利于资源开发利用,提供全球资源配置能力;有利于开展技术合作,提升技术创新水平;有利于建立商贸物流网络,拓展贸易发展空间;有利于促进所在国(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第五条 合作区不在商务部年度中国海外安全风险评估统计表红色或橙色风险等级区域。
第六条 合作区应当接受所在国使领馆经商机构指导,开展的经营活动应遵循所在国当地法律法规。
第二章 考核方式及支持类型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包括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确认考核是指根据本办法要求对合作区建设和运营成效是否符合确认条件进行的认定;年度考核是根据规定要求对合作区年度建设和运营效果进行的评审。厦门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合作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对通过确认考核及年度考核的合作区实施企业颁发《厦门市境外经贸合作园区确认函》。合作区通过确认考核以后,可申请年度考核。对于通过考核的合作区,由我市专项资金给予扶持
第八条 重点支持的合作区类型
(一)以汽车制造、机械装配、有色金属加工、轻工、电子、建材、化工等为主导产业的加工制造型园区;
(二)以矿产、森林等资源开发、加工和综合利用为主导的资源利用型园区;
(三)以农业、林业、药材、海洋渔业开发、加工、收购、仓储等为主导的农林牧渔业型园区;
(四)以商品展示、运输、仓储、集散、配送、信息处理、流通加工等为主导的商贸物流型园区。
鼓励企业自主决策,根据自身优势和所在国实际情况,进行其他类型合作区建设的探索和尝试。其确认考核的具体要求将另行制定。
第三章 确认考核
第九条 申请确认考核的基本条件:
(一) 所在国政局稳定,对华友好,有良好的投资机遇和投资政策。所在国与我国的经贸合作基础较好,前景广阔;
(二) 实施企业在境内完成了境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并取得了《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在境外完成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三) 合作区布局科学合理,应根据不同类型园区特点,选择在交通、物流、资源丰富、产业配套便利、市场潜力大、辐射范围广的区域进行建设;
(四) 合作区开发土地可通过购买、合作或租赁的方式获得,法律手续齐全,产业定位明确;
(五)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能力(可采用新建、收购等方式投资)已满足产业发展基本需要,已有一定规模和入区企业(指在园区内投资注册的独立法人);
(六) 已成立专门的合作区管理机构,已制订合作区风险防范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入区企业的合作区服务指南。
第十条 确认考核的具体要求:
(一)加工制造型园区
1.已取得完备法律手续的土地面积不低于12万平方米;
2.已有3家及以上投产的入区企业,其中至少2家厦门企业,且至少1家是符合园区规划主导产业方向、有一定带动能力的企业。
(二)资源利用型园区
1.具备园区建设所需的水、电、交通运输等配套条件,已获得的资源储备量应能满足园区持续稳定开发和利用;
2.已取得完备法律手续的土地面积不低于200万平方米(不含资源区域面积);
3.已有3家及以上资源加工利用型生产企业入区投产,且其中至少2家厦门企业。
(三)农林牧渔型园区
1.具备园区建设所需的水、电、交通运输等配套条件,有稳定的收购或销售渠道,可获得的相关资源应能满足园区可持续开发、加工和贸易;
2.园区建设可采用“一区多园”的方式,已取得完备法律手续的土地面积不低于100万平方米(不含种植、养殖区面积);
3.已规划配套建设农产品仓储或冷链设施;
4.吸引相关产业企业3家及以上,其中至少2家厦门企业。
(四)商贸物流型园区
1.园区建设可采用“一区多园”的方式,供商品展览展示、洽谈、交易区域的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2.区内实际经营的贸易型企业不少于30家,其中厦门企业不少于10家。
第十一条 确认考核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主要包括建设主体概况、园区规划及概况、工程建设及投资完成情况、园区招商及企业入驻情况、园区运营及管理情况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应包括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基本情况,实施企业能力,境内报批、境外公司设立、用地获取、产业定位和园区规划、优惠政策落实等前期工作情况,外部配套条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建设状况及成效,企业入区情况与规模,园区管理与服务,生产运营效益,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与履行社会责任等。
(二)证明材料
1.实施企业登记注册文件、企业章程、董事会构成等文件;
2.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及其他境外投资文件;
3.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
4.境外企业登记注册文件、股东出资证明、企业章程、董事会构成等文件;
5.合作区用地法律手续文件;
6. 合作区总体规划;
7.合作区水、电、路、气等外部配套条件的落实情况及相关证明;
8.合作区内土地、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构筑物等建设状况及成效,相关支出的合法凭证;
9.入区企业注册、投资、运营等相关证明文件;
10.合作区风险防范办法、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1. 合作区内各单体工程、建设工程、入区企业建设工程、运营状况、区位道路设施建设等相关照片及影像资料;
12.合作区境外风险防控方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入区企业的合作区服务指南;
13.实施企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的具体要求
(一)加工制造型园区
1.年度完成合作区基础设施投资不低于300万美元;
2.年度新增入区企业1家以上,或入区企业新增投资额不少于200万美元。
(二)资源利用型园区
1.年度完成合作区基础设施投资不低于300万美元;
2.与资源加工利用相关的年度入区企业1家以上,或入区企业新增投资额不少于150万美元。
(三)农林牧渔型园区
1.年度完成合作区基础设施投资不低于100万美元;
2.新增相关产业入区企业1家以上,或入区企业新增投资额不少于50万美元。
(四)商贸物流型园区
1.园区要有效掌控商贸物流供应链,物流强度不低于80万吨/(平方公里·年)或园区每年贸易额不低于1亿美元,且年度新增贸易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
2.商品展览展示中心商户入驻率不低于50%。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应包括合作区基本情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年度建设状况及成效,企业入园情况与规模,园内管理与服务,生产运营效益,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与履行社会责任、主要变更及调整内容等情况。
(二)证明材料
1.合作区确认函。如申请单位在境外园区所在国以中外合资企业为主体开展建区工作,还需提供合资各方的股权比例证明文件;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作区年度财务报告及银行存款和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3.合作区年度建设、发展投资及相关支出的合法凭证;
4.新增入区企业注册、投资、运营等相关文件;
5.实施企业重组或股东变化、建设用地变化、园区规划变更、产业定位等主要调整情况及批复文件;
6.合作区在生产运营、促进所在国经济社会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所取得成效的证明文件;
7.合作区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申报的材料须真实合法,装订成册;提供复印件的必须每页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有外文资料的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
第五章 考核方式
第十五条 确认考核及年度考核中,同属一个集团企业控股的入驻企业可单独计数。
(一)一次性申请考核,即申请企业在合作区条件各格时,按本办法申请确认考核;
(二)两次申请一体确认,即申请企业可在取得确认考核要求的用地面积的50%时、或完成中方协议投资额30%时,按本办法申请确认考核,同时提交其余用地规划、或其余资金投资计划。申请企业应在第一次申请起两年内申请最终确认考核。市商务局对合作区实施企业分两次颁发《厦门市境外经贸合作区确认函》,通过最终确认考核按最终确认当年度标准以予扶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伪造资质、提供虚假材料、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合作区,将不予确认或终止年度考核,已拨付的确认考核或年度考核扶持费用将予以追回。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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