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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商贸流通与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供应链相关内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供应链高质量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现对《厦门市商贸流通与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商务规〔2022〕2号)第八条政策内容予以修订并公布,请遵照执行。

  将第八条“提升供应链价值链”修订为:

  (一)鼓励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利用数字化转型的契机,加大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与行业领先数字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合作,打造供应链数字服务平台。对批发业零售业销售额实现正增长的示范企业,按年实际支付技术服务费(不含维护费)的2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300万元。批发业零售业销售额年度合计同比增幅超过市平均增幅5个百分点及以上,或年度销售额增量达900亿元以上的,封顶金额提高至500万元。

  (二)鼓励供应链市级试点企业应用5G、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互联网等新技术,建设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实验室。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审认定,且当年批发业零售业销售额年度合计增幅超过市平均增幅的,按建设投入规模的4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最高50万元。

  (三)鼓励企业及社会资本设立供应链并购基金及产业投资基金,鼓励国企战略发展基金等基金增加供应链并购方向内容。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供应链协作基金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并给予融资支持。

  (四)鼓励培训机构开展供应链培训,培养供应链人才。对企业参加符合条件的供应链培训费用给予补助,补助比例最高40%,供应链试点示范企业、白名单企业优先(培训方案应事先向市商务局报备),此项政策年度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本条政策自2023年6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14日期间参照执行。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3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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