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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厦门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对外劳务合作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市商务局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草拟了《厦门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第六稿、征求意见稿),现向各单位公开征求意见。请各相关单位于9月23日(周五)前通过邮箱swj_wjtgac@xm.gov.cn将有关意见反馈市商务局外经处,以便我局吸纳修改。

  附件:厦门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厦门市商务局

  2022年9月15日

 

  (联系人:陈日弟 2855891 13799795378)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商务规字〔2022〕    号

 

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商务局

  年  月  日

 

  厦门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第六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市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对外劳务合作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和相关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厦门市内注册的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经营资格管理。

  第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厦门市内企业法人与国(境)外允许雇佣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或机构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组织我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营性活动。

  第四条 企业须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领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称“《资格证书》”)并缴交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以下称“备用金”)后,方可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

  国(境)外企业、机构(含驻华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在厦门市内招收劳务人员赴国(境)外工作。

  第二章  资格申请及许可

  第五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第六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实缴注册资本情况、法人代表无故意犯罪记录说明、银行资信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说明、经营能力、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计划及对材料真实性的承诺);

  (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申请表;

  (三)相关管理人员在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工作履历证明及个人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第七条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符合申请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申请要求的,出具补正通知书给予一次性告知。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资格证书》,同时抄报商务部,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企业应当在取得《资格证书》起5个工作日内,在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缴存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备用金。备用金也可以通过向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等额银行保函方式缴存。备用金缴存凭证或银行保函原件提交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企业缴存备用金后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资格管理

  第九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六年,经营企业须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借、转让或出租。

  第十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资格实行年审制度,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须提交以下年审材料:

  (一)企业上年度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签订、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发证和收费情况、境外劳务管理以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等;

  (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企业资格条件材料;

  (三)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四)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对符合年审要求的企业,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准予年审合格,并在其《资格证书》年审情况栏中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其《资格证书》:

  (一)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

  (四)未依照有关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并拒不改正的;

  (五)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企业《资格证书》被依法吊销,或被依法撤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在收到处罚或撤销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将《资格证书》交回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企业《资格证书》被依法吊销、注销,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被依法撤销的,应向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注销登记,向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用金退还手续。

  第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申请换发、变更或补发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资格证书:

  (一)证书有效期满的,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二)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 30日内,向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三)遗失证书的,应当及时向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书报告,并在省级报纸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发。补发的证书用新号。

  第十五条 申请换发、变更或补发证书的,应当根据申请事项,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换发、变更或补发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具体事项、企业基本情况、法人代表无故意犯罪记录、材料真实性的承诺);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资格证书》原件(原件丢失的提供刊登声明的报纸原件)。

  第十六条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换发、变更或补发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并给予办理。

  第十七条 企业终止对外劳务合作的,向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申请,并交回证书原件,同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经营范围变更或注销登记。 企业应当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境)外工作的劳务人员做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连同两年内有效的备用金缴存凭证或保函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的,按照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及《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查处办法》等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公布所辖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和处罚信息。

  第二十二条 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人员赴国外工作的管理,依照《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家列为特殊专业的行业,按国家有关部门另行制订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外交等有关部门确定的特定国家或者地区工作的,应当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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