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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直播电商发展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直播电商发展行动方案(2020-2022年)》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商务局

  2020年8月3日

  厦门市直播电商发展行动方案

  (2020-2022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要部署,进一步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利用直播电商的新业态模式,培育直播电商新经济,促进传统产业提质增效,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厦门市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厦府规〔2020〕2号),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发展目标

  推动实施我市直播电商带货“五个一”工程:到2022年,在我市打造1个以上直播电商产业集聚园区,构建10家以上直播电商产业基地,发展100家以上具有影响力的直播电商服务机构,孵化1000家以上网红品牌,培育10000名以上直播带货主播,力争实现直播电商年交易额突破百亿元,将我市打造成为全国直播电商中心城市。

  二、重点任务

  (一)打造直播电商产业载体

  1.全市重点打造1-2个产业链完整、专业性强、配套齐全、集聚效应明显的区域性直播电商产业园。鼓励各区优化招商政策,支持国内外知名网络平台和品牌企业在厦门建立各类直播电商基地,聚集直播电商上下游资源,打造一系列“直播+”集聚区。

  (1)对运营时间1年以上、办公使用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入驻有纳税的直播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达200家以上,且同期入驻企业中电子商务企业占比75%以上的直播电商园区的主办方予以奖励,按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实际租售面积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核定,每个园区累计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

  (2)对运营时间1年以上,获得知名直播平台授予的直播基地牌照,直播基地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直播间数量30间(含)以上,签约品牌数量超过10个,基地合计完税年营收达到3000万以上的(不包含货物销售金额),给予每年100万元的奖励,取消授牌的不予奖励。

  (1)、(2)两项奖励按就高原则申请,但不重复享受。

  (3)鼓励各区结合实际情况,对一定规模的直播电商基地给予优惠政策和鼓励支持。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2.打造厦门网红产业带。依托茶、服装鞋帽、卫厨、燕窝、进口酒、水产品等优势特色产业领域,培育推广一批厦门网红产业带,通过产业带+直播模式和网红力量,推动我市优势特色产业、品牌企业、优质产品提高市场占有率。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二)做大做强直播电商主体

  3.做大做强直播电商应用企业。发挥大企业的行业引领作用,支持品牌效应明显、产品标准化程度高的大型企业通过直播方式销售产品。

  对网络零售额达500万元至1亿元,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按照申报年度网络零售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网络零售额达1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按照申报年度网络零售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4.做大做强直播电商平台。支持有条件的直播企业、科技公司自建电商直播平台,提升网红直播能力和应用水平,打造本地特色产业直播平台。

  直播平台通过直播方式年应税带货销售额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第二次及以上超过,且应税带货销售额与上一年度相比增幅达到15%以上,按比上一年度增量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文旅局、市税务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三)加大直播电商招商力度

  5.着力引进国内优质直播电商服务机构,不断提升我市直播电商服务水平。对引进的符合条件的直播电商机构、直播电商服务商以及网红落户厦门注册公司,按照《厦门市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四)加大直播电商企业投资力度

  6.充分发挥市产业引导基金杠杆效应,支持电子商务等新经济投资子基金优先投向直播电商企业。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优秀直播电商项目,发展各类天使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等投向本市直播电商企业。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

  (五)推动直播电商企业技术创新

  7.鼓励直播电商企业在电子商务产业链中应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和营销水平,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体验。相关奖励政策按照市科技研发经费补助政策执行。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税务局)

  (六)推动直播电商在商贸等领域应用

  8.鼓励利用直播电商助推商业转型升级。推动“直播+商圈”、“直播+商业街”、“直播+商场”、“直播+批发市场”、“直播+夜经济”等,引导商贸服务行业向数字化、可视化、智能化、社交化方向发展。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9.鼓励开展跨境电商直播。支持跨境电商直播机构培养精通语言、了解产品和消费习惯的跨境电商主播,鼓励跨境电商整合国内外产业链资源,利用电商直播实现进口与出口双向流通。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0.探索多元化直播电商应用场景。推动餐饮住宿、制造、租赁、商务服务、教育、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开展直播带货,营造全品类直播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文旅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七)推动直播电商人才建设

  11.鼓励直播电商人才参评我市各类人才计划,符合人才政策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相关优惠待遇。探索建立普通高等教育与社会培训相结合的直播电商人才培训体系。支持建立直播电商人才实训基地,探索开展在线网络教学。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商务局)

  (八)营造直播电商发展良好氛围

  12.组建直播电商行业智库,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智力支撑。成立直播电商产业联盟,为直播产业企业提供政策辅导、人才培训、资源对接等服务。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电子商务协会、网络零售协会)

  13.支持举办直播电商活动。鼓励直播电商行业协会和企业举办或承办具有行业影响力的直播电商活动,形成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行业协会“搭桥”的政企联动局面。

  对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并经参加人员测评满意度达80%以上的活动,按项目实际支出的场地及设备租赁费、专家劳务费(含交通费和住宿费)等费用的50%予以补助,单场活动上限15万元,单个承办机构每年获得补助的场次最多不超过3场。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跨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领导牵头,组织市有关部门和各区、管委会统筹协调全市直播电商发展工作。切实推动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工合作,形成合力推动直播电商发展。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厦门海关、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旅局、市统计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二)优化政策支持。严格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厦府规〔2020〕2号),市财政局为我市直播电商快速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各区、各开发区管委会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全力支持以直播电商为代表的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并做到与现有扶持政策的有机衔接。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三) 完善监管体系。加强对直播电商平台及商家经营行为的监测与指导,推动主播合法合规开展直播电商带货,督促平台承担网店、内容生态、交易安全、广告等相应监管责任,鼓励建立行业信用信誉评定、奖惩等机制,着力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禁售假冒伪劣产品,促进直播电商健康、有序、创新发展。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委网信办)

  四、其他

  本方案所称直播电商企业,是指主要经营地在厦门的直播平台、签约入驻淘宝直播、京东、微信、抖音、快手等主流平台的头部MCN(多频道网络运营)机构、头部主播创办企业、数字内容生产及运营企业,以及为直播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产业配套服务等相关企业。

  本方案涉及的扶持政策,与厦门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但不重复享受。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商务局办公室               2020年8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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