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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外贸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20〕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外贸企业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快推进服务业企业有序复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支持外贸企业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大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3号)精神,支持我市外贸企业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降低政策性保险费率。对抗疫医护物资进口,信用保险平均费率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不低于50%,免费为相关企业提供资信调查和资信评估服务。将小规模企业基本风险保障保单费率下调不低于20%。优化理赔流程,对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实施见索即赔或启动简易理赔程序。(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中国信保厦门分公司)

  二、加大金融支持。按照厦府办〔2020〕4号文规定,加大外贸企业的信贷支持,积极帮助企业应对短期流动性困难。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新增100亿元信贷额度支持厦门企业,重点覆盖医护和民生物资进口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及重点外贸企业,其中首批安排10亿元专项信贷额度;在疫情影响期间对困难企业采取一户一策,调整还款计划、展期续贷、降低费率等纾困措施。国家开发银行厦门分行、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均安排5亿小微企业专项信贷额度,通过商业银行转贷方式加大对小微企业优惠贷款投放。(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国家开发银行厦门分行、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

  三、提高开拓国际市场扶持力度。外贸中小企业年度扶持额度为20万元,境外展会展位费定额补助标准分2.2万元、2.7万元两档。在疫情影响期间,对因疫情影响导致境外展会取消或被展会所在国(地区)限制入境,无法参展且展位费用无法退回的企业,仍按展会定额补助标准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企业损失的展位费。支持企业运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推介推广,对单个平台定额补助标准上浮10%。资金申报兑现由原来的“集中受理、分批审核拨付”改为“实时申报、常年受理、分批审核拨付”。(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四、加强预警和法律援助工作。对因疫情对我国出口食品、动植物产品等采取的临时限制措施,导致企业增加进口国认可的检验检疫措施费用,予以50%补助,单家企业封顶10万元。建立不可抗力证明绿色通道,对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情形,积极帮助企业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对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发生的诉讼、仲裁等律师费用予以50%补助,单家企业封顶2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贸促会)

  本实施方案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国家、省、市、区另有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各责任单位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操作细则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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