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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实施《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机关有关处室:

为完善商务领域信用联合惩戒机制,规范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现将《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商秩规发〔20192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实施,有关机制情况及时报送市商务局秩序处。

一、 加强名单管理

各有关单位应按照办法规定,加强对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认定、发布和推送、响应和退出管理,将相关主体列入或移出惩戒名单,并将名单信息向相关部门、市信用信息中心的“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推送,实施联合惩戒。

    二、建立工作机制

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惩戒名单联合审查机制,依商务部或省商务厅或经市政府批准出台的分行业领域惩戒名单认定标准,经联合审查形成联合惩戒名单及联合惩戒建议,按照程序报送商务部信用机构批准。

三、实施信用监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相关领域业务管理系统和具体工作流程中嵌入信用监管功能,主动查询使用惩戒名单等信用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重点关注名单市场主体,可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认定单位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督促失信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

 

附件: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

                            2019917

 

(联系人:赖仁根 2855830,传真:2855834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商务局办公室                      2019918日印发

 

附件下载:
附件: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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