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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商务局关于申报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为落实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支持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商贸函[2019]165号),积极稳妥推动厦门市二手车出口,现就开展二手车出口企业申报及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二手车出口业务是指注册在厦门市的企业,经商务部资质备案,依法开展二手汽车出口的经营活动。
  二、申请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条件:
  (一)在厦门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独立核算,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信用记录良好,在海关、税务、银行、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单位无不良记录,近3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三)企业或企业投资方应具备汽车交易的从业记录,上年度汽车销售数量1万辆(含1万辆)以上,营业额(不含税)50亿元(含50亿元)人民币以上;
  (四)企业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企业或企业投资方具备建立二手车出口全流程跟踪管理能力,包括采购车源、出口模式、境外销售渠道、售后网络、售后服务及零部件供应链等能力;
  (五)企业拥有二手车经营、检测、评估等相关能力和经营经验;或企业拥有自主品牌整车出口经验。
  (六)企业须承诺达前三年分别不低于500、5000、10000辆。
  三、申请材料
  申请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向厦门市商务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申请书,包括申请企业的经营情况、业务分布、售后服务网络、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方案(含二手车车源整合、境外销售、质量保障、售后服务保障、境外响应机制等);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企业或企业投资方财务报告复印件,新注册企业提供申报截止日当期的财务报表及企业投资方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四)企业承诺书(模板见附件1);
  (五)如实填报企业境内采购渠道情况表(附件2)、二手车出口量化情况表(附件3)、企业境外销售渠道及售后服务情况表(附件4)及二手车配套服务情况表(见附件5)
  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应按A4纸张规格打印,并加盖骑缝章后按顺序于左侧装订成册,每本申请材料制作目录,并编辑页码,一式6份,连同申请材料扫描件于2019年6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厦门市商务局(地址:湖滨北路外贸15号外贸大厦613,联系人:林小姐,咨询电话:2855846,邮箱:mfj_lxy@xm.gov.cn)。
  四、二手车出口企业管理
  (一)二手车出口企业是二手车质量追溯责任主体。出口企业出口车辆应当符合出口目标国市场准入标准,出口目标国无准入标准的,出口车辆应当符合本市相关标准。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报废标准机动车,以及距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出口。严禁不合格或被盗抢、拼装车辆出口。
  (二)根据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厦门市商务局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依照专家评审结果,认定出口企业并上报商务部备案,同时对认定的出口企业实施年度考核。对未按承诺开展二手车出口的企业以及在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中违反国家现有法律法规行为的,受到相关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的,将取消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资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特此通知。
  附件:1.承诺书
  2.企业二手车境内采购渠道情况表
  3.企业二手车出口目标量化情况表
  4.企业二手车境外销售渠道和售后服务体系情况表
  5.二手车出口配套服务资源情况表

  

 

厦门市商务局
2019年6月14日

  附件下载:
  附件1承诺书.docx
  附件2企业二手车境内采购渠道情况表.docx
  附件3企业2019年二手车出口目标量化情况表.docx
  附件4厦门二手车境外销售及售后服务体系情况表.xls
  附件5二手车出口配套服务资源情况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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