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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商务局关于转发《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涉企税收优惠政策文件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和《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精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协调小组办公室重新修订了《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厦科联〔2019〕5号)。
  此次新修订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范围,除了原有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等服务外包业务类型外,还涵盖了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文化技术服务和中医药医疗服务等部分服务贸易类业务类型。文件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等税收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推广该项政策,惠及广大服务外包和服务贸易企业,现将通知予以转发,请有关企业仔细研读文件并按文件要求做好申报。
  有关文件网址:关于修订印发《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科联[2019]5号)http://sti.xm.gov.cn/xxgk/tzgg/201903/t20190306_2229779.htm
  特此通知。
  联系人:市商务局 陈燕艺,2855873
  市科技局 许  敏,2021880

  

 

厦门市商务局
2019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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