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地动态
市场简讯
国际商机
经贸文告
会议回放
外汇牌价
外贸常识
人民币专栏
地区法规
跨境电商
自贸区专栏
   



     无标题文档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18〕24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37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方案”)、《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口岸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财税〔2018〕122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口岸通关进一步提效降费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8〕8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口岸降本增效工作,进一步优化厦门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进出口环节验核的监管证件数量比2017年减少三分之一以上,除安全保密需要等特殊情况外,全部实现联网核查,整体通关时间比2017年压缩三分之一。全面实行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2018年底前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比2017年降低100美元以上。建立健全口岸收费监督管理协作机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到2021年底,整体通关时间比2017年压缩一半。初步实现口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形成更有活力、更富效率、更加开放、更具便利的口岸营商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简政放权,减少进出口环节审批监管事项
  1.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
  加快推进证件联网核查。根据海关总署统一安排,加大对各相关部门的协调力度,将需要在进出口环节验核的监管证件减少至48种,除安全保密需要等特殊情况外,通过多种形式全部实现联网、在通关环节比对核查。(牵头单位:厦门海关,配合单位:市口岸办。完成时限:立即实施)
  2.推广应用报关电子委托代理。
  宣传引导进出口企业使用“单一窗口”电子授权委托功能,进出口企业应用报关电子授权委托的,通关环节不再需要递交纸质报关委托协议书。(牵头单位:市口岸办,配合单位:厦门海关、电子口岸公司。完成时限:立即实施)
  (二)加大改革力度,优化口岸通关流程和作业方式
  3.落实通关一体化改革,深入推进关检融合。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部署,至2018年底,实现海关与检验检疫业务全面融合,实现“五统一”:统一申报单证、统一作业系统、统一风险研判、统一指令下达、统一现场执法。(牵头单位:厦门海关。完成时限:立即实施)
  4.全面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从进出口货物一般监管拓展到常规稽查、保税核查和保税货物监管等全部执法领域。推进全链条监管“选、查、处”分离,提升“双随机”监管效能。(牵头单位:厦门海关。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5.推进海事、海关、边检一次性联合检查。
  按照《口岸查验单位一次性联合检查实施方案》(署改发〔2018〕40号),继续推进落实方案要求,对进出境的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进行一次性联合登临检查。(牵头单位:市口岸办,配合单位:厦门海事局、厦门海关、厦门边检总站。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6.进一步推广应用“提前申报”模式。
  ⑴加大力度推广进口货物提前报关作业模式,在《厦门口岸鼓励进口货物提前报关奖励暂行办法》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厦门口岸进口货物提前报关奖励对象范围至进口海运集拼货物、空港进口D类快件等,鼓励企业在二次运抵前报关。(牵头单位:自贸委,配合单位:市口岸办、市财政局,厦门海关。完成时限:立即实施)
  ⑵加大对大中型生产型企业、加工贸易重点企业的进口提前报关推广力度,不断提升重点企业进口提前报关比例。(牵头单位:市口岸办,配合单位:厦门海关。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⑶进一步推动高级认证企业出口提前报关,允许高级认证企业货物未运抵前向海关申报。(牵头单位:市口岸办,配合单位:厦门海关,市商务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7.创新海关税收征管方式。
  根据海关总署统一部署,全面创新多元化税收担保方式,推进关税保证保险改革,探索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改革试点。全面推广财关库银横向联网。加快推进税单无纸化改革。(牵头单位:厦门海关,配合单位:厦门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市税务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8.优化检验检疫作业。
  对矿产品等进口大宗资源性商品,采取“先验放后检测”监管方式。(牵头单位:厦门海关。完成时限:立即实施)
  9.推广第三方采信制度。
  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发挥社会检验检测机构作用,在进出口环节进一步推广第三方检验检测结果采信制度。(牵头单位:厦门海关,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0.简化进出口报关单随附单证。
  进一步明确报关必需随附的单证清单,使报关企业充分了解简化单证相关政策。(牵头单位:厦门海关,配合单位:市口岸办,自贸委,电子口岸公司。完成时限:立即实施)
  (三)提升通关效率,提高口岸物流服务效能
  11.进一步优化查验作业流程。
  推广“先放行后改单”,对进出口货物查验发现异常但未达立案标准、不涉证不涉税、仅需报关单修改的先予放行后再改单。在不影响出口货物船期情况下,优先安排进口货物查验,合理调配查验力量,避免进口固废挤占其他进口货物查验资源。(牵头单位:厦门海关,配合单位:市口岸办。完成时限:立即实施)
  12.提高查验准备工作效率及优化流程。
  ⑴进一步推广完善查验预约平台,加快查验免预约系统开发进度,建立查验免预约作业模式,及时向进口收发货人、代理企业、码头企业推送查验信息,增强通关时效的可预期性。(牵头单位:厦门海关,配合单位:市口岸办,自贸委,电子口岸公司、各查验场。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前)
  ⑵继续做好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工作,优化完善企业申请免除费用的业务流程,简化申请手续,及时根据海关总署部署调整海关对外提供数据口径。(牵头单位:市口岸办,配合单位:厦门海关。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3.加快厦门多式联运中心建设。
  推进厦门多式联运中心信息系统(一期)项目建设,对接做好班列运营端、管理单位端及监管作业场所的数据交换应用。(牵头单位:自贸委,配合单位:厦门港口管理局、市口岸办,厦门海关,港务控股集团、远海码头、建发集团、海投集团、电子口岸公司。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前)
  14.创新口岸通关管理模式。
  在符合交通运输部门要求的前提下,加快开展来自台湾、东南亚等地集装箱货物的过境运输业务。(牵头单位:自贸委,配合单位:厦门海关,市交通运输局、市口岸办、市商务局、厦门港口管理局,建发集团、海投集团、港务控股集团、远海码头。完成时限:立即实施)
  15.提升物流作业效率。
  督促港口、码头、场站提升物流作业效率,引导进出口企业、货运代理企业、报关企业加快单证信息流转。(牵头单位:厦门港口管理局、市口岸办,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厦门海关。完成时限:立即实施)
  16.规范进口物流数据传输。
  加强对运输工具负责人及其代理企业的管理,要求严格按照规定时限传输原始舱单主要数据,及时传输抵港报、确报等运输工具动态信息;对原始舱单传输不规范、运输工具抵港、确报信息传输不及时,影响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的企业进行约谈并责令改正。(牵头单位:厦门海关,配合单位:厦门港口管理局、市口岸办,港务控股集团、远海码头、厦门航空。完成时限:立即实施)
  (四)加强科技应用,提升口岸管理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17.深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
  ⑴围绕厦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3.0版总体规划,丰富平台功能,加快推动数据互联互通,构建厦门口岸公共信息服务生态圈。(牵头单位:自贸委,配合单位:市口岸办、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管理局、厦门港口管理局,厦门海关、厦门边检总站、厦门海事局,港务控股集团、电子口岸公司。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⑵按照海关总署统一安排,继续做好国家“单一窗口”标准版的对接和推广工作。2018年底前,主要业务(货物、舱单、运输工具申报等)应用率达到80%;2020年底前,达到100%。推广国际航行船舶“一单多报”,实现进出境通关全流程无纸化。(牵头单位:市口岸办,配合单位:厦门海关,自贸委,市商务局、厦门港口管理局,厦门边检总站、厦门海事局,电子口岸公司。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8.推进口岸物流信息服务。
  加快厦门智慧物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物流信息交换共享,提供全程追踪、实时查询等可视化服务。(牵头单位:自贸委,配合单位:市口岸办、市交通运输局、厦门港口管理局,厦门海关、厦门海事局,港务控股集团、翔业集团、厦门航空、海投集团、电子口岸公司。完成时限:2019年10月底前)
  19.提升口岸查验智能化水平。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安排,加快推广“先期机检”“智能识别”实际应用,强化“集中审像”应用效能。全面应用查验管理系统(二期),加大移动查验单兵设备应用,推进查验环节无纸化作业,推广应用“查验异常结果处置系统”,根据关区实际逐步扩大推广范围,实现查验结果异常处置系统智能化判别提升查验异常处置工作时效。(牵头单位:厦门海关,配合单位:厦门港口管理局、市口岸办,厦门边检总站、厦门海事局,港务控股集团、远海码头、各查验场。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五)完善管理制度,促进口岸营商环境更加公开透明
  20.实行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制度。
  对外公示口岸收费目录清单,清单之外不得收费。政府职能部门、国有企业、行业协会要带头上传收费清单至厦门口岸服务经营企业收费信息公开平台、厦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且在口岸服务经营场所进行公示并及时更新。主管部门要做好督促指导工作,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引导口岸经营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合理定价。(牵头单位:市口岸办,配合单位:自贸委,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厦门港口管理局,厦门海事局,港务控股集团、翔业集团、远海码头、电子口岸公司。完成时限:立即实施)
  21.加强联合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制度,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新设涉及进出口环节的收费项目。清理规范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对实行政府定价的,严格执行规定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督促收费企业执行有关规定,不得违规加收其他费用。指导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前做好调整价格的公示工作,价格调整后及时在收费场所及厦门口岸服务经营企业收费信息公开平台公示,持续提高收费透明度。对港口经营人定期开展“双随机”专项检查和专项督导活动,督促相关企业严格执行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和企业公示制度。清理不合规收费,坚决取缔没有收费依据、巧立名目的收费项目;查处利用市场优势地位进行高收费的企业。遵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要求,推动口岸市场开发和充分竞争,破除垄断,促进市场价格合理化。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准入门槛,要列出清单公布;市场准入清单之外不得设置市场准入限制。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并反馈社会反映或调研了解到相关口岸收费企业不合规收费的现象;对涉嫌违反《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移交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严肃处理。(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厦门港口管理局、市口岸办、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厦门海关、厦门海事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2.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
  2018年底前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比2017年降低100美元以上。延续集装箱货物港务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的减免。对进出口企业普遍缴纳的收费项目进行归并。推动降低船公司、报关、货代、船代、码头、堆场、仓储、拖车、港口服务、空港货运站等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各职能主管单位负责完成所管理和指导的各项费用到2018年底完成比2017年降费20%至30%的目标,其中市商务局负责协调货代收费,市口岸办负责协调报关和空港货运站收费,厦门港口管理局负责协调船公司、船代、码头、堆场、仓储、拖轮、理货、供水供油供电等港口服务收费,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拖车运输收费,厦门海关负责检疫检验熏蒸消毒收费。(牵头单位:自贸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厦门港口管理局、市口岸办,厦门海关、厦门海事局,港务控股集团、远海码头。完成时限:立即实施)
  23.优化作业流程,减少收费环节。
  加强堆场、船代、船公司、码头等物流节点企业之间动态信息的实时交换。优化流程,推动实现厦门港集装箱设备交接全流程无纸化操作、小提单电子化等项目,降低或取消相关收费。(牵头单位:厦门港口管理局,配合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口岸办,厦门海关,港务控股集团、远海码头、各堆场和船代公司。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4.推广“全流程阳光服务”产品。
  进一步优化推广厦门口岸“全流程阳光服务”产品,通过服务创新和资源整合,进一步压缩和合并相关收费项目,降低经营性服务收费。指导相关国企优化全程物流服务,提升综合物流服务质量,带动市场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市国资委,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口岸办、厦门港口管理局,港务控股集团。完成时限:立即实施)
  25.加强考核,发挥正向激励作用。
  从业绩考核角度鼓励国企积极主动作为。在对国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时,将企业的服务质量、效率和管理水平纳入功能任务指标进行单列考核;对企业为拓展厦门口岸业务规模、主动降低口岸经营服务收费而造成的服务净收入减少部分,在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时,经确认后可视同利润予以加回。鼓励国有企业充分参与各行业领域的市场竞争,引导市场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市国资委,配合单位:港务控股集团、翔业集团、厦航货站。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6.公开通关流程及物流作业时限。
  制定并公开通关流程及口岸经营服务企业场内转运、吊箱移位、掏箱和货方提箱等(包含但不限于)作业时限标准,便利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制定运输计划。公布口岸查验单位通关服务热线,畅通意见投诉反馈渠道。(牵头单位:市口岸办,配合单位:厦门海关、厦门边检总站、厦门海事局,厦门港口管理局,港务控股集团、远海码头、翔业集团、厦航货站、邮快件监管中心、各查验场。完成时限:立即实施)
  27.建立口岸通关时效评估机制。
  加强对整体通关时间的统计分析,建立完善整体通关时间动态监控机制,充分发挥整体通关时间监控系统作用,每月通报各口岸业务现场整体通关时间。(牵头单位:厦门海关。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8.引导进出口企业改变贸易条款/方式。
  鼓励外贸企业出口采用CIF条款,进口采用FOB条款。(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厦门港口管理局,行业协会,外贸企业。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六)加强政策宣传力度
  29.加大对进出口企业政策宣传力度。
  通过网站、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和宣讲会、座谈会等,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我市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政策。(牵头单位:市口岸办,配合单位:厦门海关,自贸委,厦门港口管理局、市商务局,港务控股集团。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0.充分发挥各种平台宣传作用。
  充分发挥厦门港港航联席会、物流推介会、自贸区商会航运物流专委会等平台作用。加强宣传,营造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的整体氛围,争取相关口岸企业和行业协会的支持。(牵头单位:自贸委,配合单位:市口岸办、厦门港口管理局、市商务局,厦门海关。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组织实施
  ㈠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厦门市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工作领导和统筹协调,研究重大问题,明确目标要求,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督导考核机制,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领导小组下设5个工作组,即综合协调组、检查监督组、行业规范组、物流通关组、国企引导组,负责工作任务的具体实施。
  ㈡强化责任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任务牵头和配合责任,加强协作配合,合理安排进度,确保各项任务有措施、能落实、可量化,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㈢健全咨询反馈机制
  充分发挥发改委价格监督12358、海关12360、“单一窗口”标准版95198、电子口岸968910等服务热线作用,及时回应解决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企业监督和咨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31日印发 

 

 


 打印此文    

 



厦门市经贸信息中心版权所有

服务专线:0592-5165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