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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区商务局、自贸委: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商办贸函﹝2017﹞186号,详见附件)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请各区商务局、自贸委刻制并启用“加工贸易业务专用章”(原“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去掉“审批”字样,规格和样式不变),原“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自2017年7月1日起停用。
  请各区商务局、自贸委继续做好加工贸易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并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汇总上报我局。
  附件: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
2017年6月11日


  附件下载:商务部办公厅_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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