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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检验检疫局关于实施海港口岸检疫处理前置和变更部分舱单申报事项的通告

    为进一步提升出入境集装箱和货物检疫监管和服务水平,提高口岸检疫通关效率,促进通关便利化,服务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经研究决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厦门检验检疫局辖区海港口岸实施检疫处理前置和舱单申报事项变更。现通告如下。
    一、海港口岸检疫处理前置
    海港口岸检疫处理前置是指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舱单信息进行提前判定,对符合条件的入境集装箱、货物,由检疫处理公司在船舶靠港卸货后,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前实施检疫处理。
    二、实施范围
    检疫处理前置实施对象为根据规定需实施查验前卫生处理的入境集装箱和货物,具体以系统检疫处理前置指令为准,区域为厦门检验检疫局辖区所有海港货物口岸。
    三、实施方式
    为满足出入境集装箱和货物检疫监管和检疫处理前置工作的需要,我局对海运舱单申报时间、数据项等相关申报要求进行部分变更。
    入境船舶在抵港前,船舶代理通过厦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舱单电子信息,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舱单信息判定需实施检疫处理的入境集装箱、货物信息并向码头、船舶代理反馈,码头公司根据指令及时将需检疫处理的入境集装箱、货物移运至检疫处理场地,并通知检疫处理公司实施处理。
    四、实施要求
    (一)船舶代理
    1.舱单申报时限:进境船舶,在抵港24小时以前,航程24小时以内的,在抵港之前;出境船舶,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2小时以前。
    2.舱单申报数据项要求(详见附件)。
    (二)码头公司
    码头公司应根据检疫处理前置工作要求,调整码头装卸作业流程,通过厦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和检疫处理公司反馈集装箱、货物的到位信息,并对场地功能进行调整,以满足检疫处理前置工作场地需要。
    (三)检疫处理公司
    需实施检疫处理前置的集装箱、货物移运完成后,检疫处理公司应及时开展检疫处理工作,并及时反馈检疫处理工作完成信息。
    (四)货主或其代理人
    经检疫处理完毕的入境集装箱和货物,在完成口岸检验检疫申报后,若未被抽中查验的,货主或代理人即可向码头办理相关提离手续。
    附件:检验检疫舱单数据元

厦门检验检疫局
2017年2月16日

 



    附件下载:
    ·检验检疫舱单数据元.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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