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建或改建工业企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奖励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区经信局、财政局、地税分局、国土房产分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工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市政府有关稳增长促转型措施,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减轻企业负担,出台了《关于新建或改建工业企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奖励实施办法》(厦经信投资〔2016〕76号)。现针对该办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特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新建或通过改建项目的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按照《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3年本)》(闽国土资综〔2013〕197号)执行。
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以申报企业提供的历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H206-1表或H201表)的投资数据总和,并经市统计局确认的固定资产投资数据为依据。
三、新建或通过改建项目的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和绿地率等4项指标,以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为依据,申报企业需提供规划部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和市政园林部门《建设项目绿地率竣工验收意见书》。
专此通知。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201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