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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5年度融资贴息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市政府《关于研究工业稳增长政策专题会议的纪要》(〔2015〕342号)精神,为做好2015年厦门"融资贴息"政策兑现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一)2015年度厦门市重点工业企业,企业名单详见《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2015年厦门市重点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厦经信运行〔2015〕57号)
  (二)2015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5%以上(含5%)。
  (三)2015年度内在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人民币贷款且产生实际利息支出。人民币贷款包括:1.流动资金贷款(不含票据贴现、出口发票贸易外币融资);2.固定资产投资贷款。
  二、贴息标准
  (一)2015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5%-20%(含5%)的企业,按实际利息支出额的15%予以补贴,单家企业封顶100万元。
  (二)2015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20%(含20%)以上的企业,按利息支出额的30%予以补贴,单家企业封顶150万元。
  补贴资金总额控制在3000万元以内,如有超出,则按比例压缩。
  三、申报材料(1式2份,按顺序装订成册。所有材料须加盖公章和骑缝章)
  (一)封面(附件1:表1)。
  (二)目录(附件1:表2)。
  (三)2015年度融资贴息项目申请表(附件1:表3)。
  (四)2015年度融资贴息项目汇总表(附件1:表4,提供电子版,纸质材料不需要提供)。
  (五)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签章并备案的无保留意见的2015年度贷款担保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原件,以及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审计机构营业执照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审计机构应选择2015年12月9日厦门市财政局公告的我市综合评价前十五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告网站链接:http://www.xmcz.gov.cn/kjzc/sxtz/qt/2015/12/09/82975.html,名单见附件2),专项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申报企业是否符合本次融资贴息补贴项目的申报条件作出明确的审计结论(内容应明确体现2015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金额、2015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情况,主营业务收入数据与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及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数据不一致需详列清单进行补充说明);
  2.2015年度融资贴息项目专项审计表(附件1:表5,需同时提供电子版)。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3年内无不良记录)审计并备案的2015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以及报表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及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年度审计报告纸质材料提交复印件时,需要核对原件)。
  (七)贷款银行确认的利息支付证明(附件1:表6,需银行盖章确认,纸质材料提交原件)。
  (八)银行发放的贷款凭证(借款借据)(请对应《2015年度融资贴息项目专项审计表》里的顺序,纸质材料提交复印件时,需要核对原件)。
  (九)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请对应《2015年度融资贴息项目专项审计表》里的顺序,纸质材料需完整合同复印,提交复印件时,需要核对原件)。
  (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纸质材料提交时,需要核对原件)。
  (十一)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原件,需要加盖税务部门印章)。
  (十二)企业2015年度完税证明(原件,需要国税和地税开具的证明)。
  四、申报时间及审核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自发文之日至2016年5月31日前向市经信局运行处提交完整的申报材料(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由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企业再将纸质材料按要求胶装成册报送。
  (二)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核认定后,通知企业提交收款收据并按要求核拨补贴资金。
  五、联系方式
  申报辅导、受理单位: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运行处)
  联系人:林友鑫
  电话:2896762
  资料报送地址:湖滨北路61号市政府东楼八楼826
附件:
  1.胶装说明及相关附表;
  2.2015年厦门市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十五家信息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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