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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事项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19号),我市自2015年9月1日起,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专用)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以下简称升级版)推行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9月1日起,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专用)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以下简称升级版)推行范围,需要开具出口发票的企业应使用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版,下同)作为出口发票,其出口离岸价格金额及币种等信息在备注栏内填写。
    二、请已纳入升级版的纳税人及时缴销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专用)。2015年12月1日后,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专用)停止使用。
    三、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专用)纳入升级版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在申报增值税免抵退税时,以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作为《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所规定的“出口发票”使用。
    特此通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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