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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延长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公示期限的通告
厦工商通告〔2014〕2号

    根据《厦门市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市商事主体(含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于6月30日前填写并公示其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为更好服务商事主体顺利完成2013年度报告公示,经研究决定,全市商事主体2013年度的年报公示截止日期延长至2014年7月31日,请未完成年报公示的商事主体抓紧时间通过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www.xiamencredit.gov.cn)填写并公示2013年年报。同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2013年度报告的日期也一并延长至2014年7月31日。
    特此通告。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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