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一、什么是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业务定义: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指以人民币作为支付手段的跨境结算业务以及相关金融服务。具体包括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其他经常项目交易、人民币到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来华直接投资及其相关金融融资服务。
企业范围:所有境内企业。
银行范围:所有境内具有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
地区范围:所有境外国家和地区;境内地域覆盖全国。
二、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有什么好处?
规避汇率风险:以本币计价结算有利于规避汇率风险。以往企业只能以美元或第三方货币进行国际结算,在国际金融市场瞬息万变和各国货币汇率起伏不定的背景下,企业外汇交易容易遭受汇兑损失。由于人民币是境内企业的本币,以人民币计价的国际贸易投资,可以帮助企业防范汇率风险。
降低经营成本:选择人民币进行国际结算无需办理结售汇,境内企业可以减少外汇衍生品和双重外汇交易成本,有效降低经营成本。
享受出口退税:凡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所有境内企业均可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人民币结算是政府极力鼓励、支持和推进的结算方式。
不占外债指标:经常项下人民币对外负债,如延期付款、预收货款,以及银行人民币保函,企业人民币对外担保等,均不占用外债指标。
优化财务管理:便于境内公司进行成本控制、风险锁定、财务安排和资金调拨;允许企业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与外币计价进出口一样可异地报关;可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解决跨境融资难题。
提高资金效率:贸易资金和生产资金的币种一致,减少了汇兑手续和资金流动环节,加快了企业结算和资金周转速度,企业主要与银行业务来往,无需办理人民银行和外汇局相关审批手续,提高企业运作效率,提高资金管理水平。
三、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主要政策要点有哪些?
1、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种类有哪些?
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其他经常项目;境外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贸易融资;境外项目贷款;银行卡跨境人民币清算;企业人民币对外担保、企业人民币对外放款;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境外投资者使用人民币投资境内金融机构;三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内机构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RQFII)。随着业务发展,未来跨境人民币业务种类还将进一步扩展。
2、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1)企业与外方签订人民币计价结算贸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和交货。(2)按合同规定及货物装船到(发)货情况,以人民币向海关报关。(3)企业凭发票、增值税发票和出口报关单退税联(需要退税的需在海关打印)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免抵退税申报。(4)企业可以先向银行申请办理收款入账或付款,同时提供业务凭证或《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银行按规定将人民币结算收/付款相关信息报送RCPMIS。但是重点监管企业除了向银行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之外,还需提供贸易合同或报关单或发票原件,才能向银行申请办理收款入账或付款(参照银发[2009]212号、厦门银办[2012]125号、银发[2013]168号)。
3、企业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能否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企业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企业按规定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发票等出口单证,同时在《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备注栏加注KJ字样即可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参照银发[2009]212号)。
4、企业可否到异地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可否在异地报关?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可否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企业可以到异地银行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企业可以跨地区以人民币申报出口货物,且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以依法开展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业务(参照银发[2009]212号)。
5、企业可否办理国际运输项下的跨境人民收付业务?
企业可向已开办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国际运输项下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对于单笔金额5万美元以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企业只需提交《人民币跨境收付款说明》就可直接办理,不需另外提交发票、合同、运输清单等。对于向国际运输或国际运输代理企业划转运费,企业应向金融机构提供纸质发票(参照厦门银办[2014]20号)。
6、企业可否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境内企业可以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证书或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资金汇出、人民币前期费用汇出和境外投资企业增资、减资、转股、清算等人民币资金汇出入手续。企业首次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人民币资金汇出前,应到其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前期费用登记或境外直接投资登记,企业之后办理的其他业务应在30天内向外汇局报送有关信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1号)。
7、企业可否办理境外人民币放款业务?
具有股权关系或同由一家母公司最终控股,且由一家成员机构行使地区总部或投资管理职能的企业,可以向境内银行申请开展人民币资金池境外放款结算业务,企业向境外放款的利率、期限和用途由借贷双方按照商业原则在合理范围内协商确定。人民币境外放款须经由放款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以人民币收回,且回流金额不得超过放款金额及利息、境内所得税、相关费用等合理收入之和(参照银发[2013]168号)。
8、企业可否办理人民币对外担保业务?
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规定,对外提供人民币担保,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不占用外债指标,不用办理外债登记,不受净资产50%的担保额度限制。境内企业人民币对外担保实际发生履约时,由银行直接进行真实性审核后为企业办理人民币结算,履约款项也可为企业境外留存的人民币资金,担保币种和履约币种必须同为人民币(参照银发[2013]168号)。
9、企业可否办理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
“境外项目”是指境内机构“走出去”过程中开展的各类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以及其他合作项目,企业可依据其在境外投资的企业或项目直接向境内银行申请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境内银行将按照有关规定和市场原则决定是否予以贷款(银发[2011]255号)。
10、境外企业如何获得人民币资金用于国际贸易投资结算?
如所在国法律允许,境外企业可以通过贸易结算获得;通过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获得;向中国的银行或离岸市场申请人民币贸易融资、项目融资;从境外参加银行购买或借入人民币;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融资(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公告[2009]10号、银发[2009]212号)。
11、境外企业获得的人民币资金可以运用到哪些渠道?
用于贸易支付;来境内进行直接投资;在境外购买人民币债券或其他人民币金融产品;在境内银行开立NRA帐户存款等,按照当地法律和市场因素使用人民币资;通过境外参加银行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如其本国法律允许);按照其所在地法规和市场因素使用人民币资金(参照银发[2010]217号等)。
12、境外企业可否在大陆境内银行开立非居民人民币结算账户?
如所在国法律允许,境外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用于依法开展的各项跨境人民币业务结算。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为活期存款账户,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境内银行暂不可将该账户资金转为定期存款,账户资金可以用于跨境贸易支付(银发[2010]249号、银发[2012]183号)。
13、境外企业可否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原出资币种由外币变更为人民币是否需要审批?
在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前提下,企业可以直接到银行申请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包括向新设立企业出资、并购境内企业、股权转让以及对现有企业进行增资、提供贷款等业务,以及将因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人民币资金汇出境外。投资者将原出资币种由外币变更为人民币的,无需办理合同或章程变更审批(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23号、银发[2012]165号、商务部公告[2013]87号)。
14、境外企业可否使用人民币投资境内金融机构?
境外投资者经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按有关法律规定投资境内金融机构,可使用人民币投资,具体包括新设、增资、并购、参股、股权转让、利润分配、清算、减资、股份减持或先行收回投资等;需先审批后验资的,应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有关材料办理验资业务;需先验资再审批的,可先凭向监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副本办理验资业务,待获得批准或备案文件后再向结算银行补充提供,如未获批准汇入境内的资金应原路退回(参照银发[2013]225号)。
15、境外企业可否使用人民币投资境内证券?
经证监会资格批准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取得外管局批准的RQFII投资额度,报备人民银行并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后,可以运用境外人民币资金投资境内交易所证券市场、股指期货市场外、银行间债券市场等证券市场(参照证监会等三部委令[2011]76号、证监会等三部委公告[2013]90号、银发[2013]105号)。
16、境外各个人民币离岸市场给银行和企业带来什么机会?
目前全球人民币离岸市场健康发展,去年香港人民币存款余额8602亿元,目前台湾人民币存款余额突破2000亿元,同时,新加坡、伦敦、法兰克福、卢森堡等地人民币离岸市场也不断发展,不同人民币市场出现不同的人民币产品、不同的人民币利率价格和人民币汇率价格,比如CNH和CNY,存在利差、汇差、产品差异,给银行和企业带来市场机会和高回报机会。
四、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具体政策文件有哪些?
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10号)
2、《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
3、《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0]217号)
4、《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
5、《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1号)
6、《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23号)
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
8、《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11]889号)
9、《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
10、《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11]76号)
11、《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23号)
12、《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
13、《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
1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90号)
15、《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105号)
16、《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
17、《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机构人民币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225号)
18、《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3]87号)
19、《厦门辖区转口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指引》(厦门银[2011]124号)
20、《关于开展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银行审核流程优化试点工作的通知》(厦门银办[2012]125号)
21、《厦门外商直投、利润汇出及外债人民币结算操作指引》(厦门银[2013]151号)
22、《关于办理国际运输项下人民币跨境收付业务的指导意见》(厦门银办[2014]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