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外贸出口企业: 201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临近,特将外贸企业出口货物不能收汇或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有关核报事项提醒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0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截止之日收汇,并按公告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出口货物,不能申报退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出口货物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二、2013年度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期限为2014年4月18日,请相关外贸企业对照30号公告附件3“出口货物不能收汇原因及证明材料”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在退(免)税申报有效期内,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直属税务分局出口退税柜台)申报核批。外贸企业办理视同收汇审核确认应提交以下材料: 1、《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2、相关出口货物的销售记账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并写明与原件一致) 3、出口货物不能收汇原因对应的相应证明材料 三、2013年第30号公告“出口货物不能收汇原因及证明材料”(见附件)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2014年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