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为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更好地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有效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根据《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商务〔2013〕336 号)的精神,将对我市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对外援助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予以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方式及标准
(一)直接补助。
1.投资额补助。
(1)对台投资补助。按实际汇出投资额给予每美元0.3元人民币的补助。
(2)国际化营销网络补助。在境外设立仓储物流平台、零售和批发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营销网络平台,实际投资额超过50万美元的,按实际汇出投资额给予每美元0.02元人民币的补助。
(3)优势制造业投资合作,包括LED制造业、汽车制造业等,按实际汇出投资额给予每美元0.1元补助。
(4)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我市重点产业补助。对节能环保、信息技术等新兴产业和物流业等投资项目,按实际汇出投资额给予每美元0.1元人民币补助。
(5)对技术研发投资合作项目,按实际汇出投资额给予每美元0.1元人民币补助。
2.前期费用补助。
对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境外农、林、牧、渔、矿业合作,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而发生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勘测、调查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等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支持。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增资项目不予支持。
3.资源回运运、保费补助。
我市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和农业、林业、渔业、牧业合作,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合作产品运回国内,以及企业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给予企业不超过其实际支付费用20%的补助。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4.“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工伤保险补助。
对在境外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费用给予实际支出保费70%的补助,每人最高保险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5.企业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补助。
对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给予不高于实际缴纳保费50%的补助。
6.对经市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劳务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营运费用(包括场租、设备、网站建设等) 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经费50%的补助;对开展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的企业,根据实际培训并派出人数,给予每人次600元的补助。
7.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补助。
境外突发事件指从事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企业派出的人员因恐怖、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相关处置费用包括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补助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执行。
(二)贷款贴息。
对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用于项目经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给予贴息。贷款可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由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控股企业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贷款可由境外项目公司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
人民币和外币贷款贴息额不超过项目实际利息的70%,外币贴息额按贷款当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贷款贴息支持累计不超过三年。
(三)资本金投入。
对本市优势制造业或有特殊政治和经济意义的投资合作项目给予国有成分资本金注入的支持,资本注入金以单个项目中方实际投资额的10%为限(以投资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中间价折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补助限额。
每家企业当年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累计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资本金投入扶持项目不受此限制。补贴金额不到一万元人民币的项目不予申报。
二、申请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含以金融、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2.依法取得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的资格;
3.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4.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年检、在外人员资料;
5.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 企业申请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登记或备案;
2.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生效;
3.遵守所在国法律,注重环境保护,尊重当地风俗,履行社会责任;
4.项目金额标准:
投资额补助中,战略性产业、国际营销网络项目、技术研发项目中方实际投资额不低于30万美元;其他境外投资中方实际投资额不低于50万美元。
5.项目适用时间:
(1)申请投资额补助的项目,境外注册(登记)时间及取得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文件和证书时间在2012年12月31日前,并于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前实际汇出投资额的项目。
(2)申请前期费用的项目,新设类项目的境外注册(登记)时间、并购类项目的合同生效时间、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项目的境外注册、协议(合同)签订、取得资源证、捕鱼许可证或租赁土地时间在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
(3)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协议)在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此期间内运回权益内的资源产品(以海关报关单为准)。
(4)申请资源回运费用补助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协议)在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此期间内运回权益内的资源产品(以海关报关单为准)。
(5)申请劳务平台建设和营运费用和平台中外派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补助的项目,应是在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批准并实施建设以及实际派出劳务人员的项目。
(6)申请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工伤保险补助和海外投资保险补助的项目,项目在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实际保费在上述时间内发生并支付。
(7)申请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补助的项目,突发事件在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并且项目合同(协议)在此期间执行。
三、申报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企业须严格按照2013年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及说明(附件1、2)的有关要求提供材料,并于11月15日前向市商务局报送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二)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集中评审,剔除不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和金额,在11月30日前确定支持项目和支持金额。
(三)市财政局12月5日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项目申请单位的指定账户。
(四)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在10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向市商务局反馈。
四、其他事项
(一)当年已获得相同性质的其他中央和省、市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本年度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支持。
(二)各项目申报企业要认真审核上报材料,确保材料完整、真实、准确。企业申请材料要按相关规定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将随机抽取相关资料的原件进行审核。
(三)对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除全额收回补助资金外,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
1.2013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表.xls
2.2013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说明.doc
3.企业申报确认表.doc
4.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xls
5.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xls
6.直接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xls
7.资源回运费用单据明细表.xls
8.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xls
9.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xls
10.外派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审查明细表.xls
11. 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审查明细表.xls
点击下载所有附件:申报指南表格.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