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现将《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和对外贸易领域不良信用记录试行办法>的通知》(商合发[2013]24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有关企业要认真学习《对外投资合作和对外贸易领域不良信用记录试行办法》(以下简称《不良信用记录试行办法》,全面了解和掌握《不良信用记录试行办法》内容,对照《不良信用记录试行办法》逐条逐项予以检查落实,对存在的不良信用行为立即纠正,做到合法经营。
二、《办法》明确了应当列入对外投资合作和对外贸易领域不良信用记录的具体行为,制定了不良信用记录收集和发布机制,旨在促进对外投资合作和对外贸易规范发展,强化政府服务,有效提示风险,接受社会监督,对公众负责。是企业参加经营资质年审和申报各项优惠、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三、对外投资合作和对外贸易领域不良信用记录试行办法自2013年8月5日起施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商务局(外经台处)联系。
附件: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和对外贸易领域不良信用记录试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
201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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