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外贸流通性企业:
根据厦门市财政局、地税局等六部门联合发文《关于落实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厦财预〔2013〕26号)的规定,请已缴纳所属期限为2013年1-6月从租计征房产税的市级外贸流通性企业,于2013年8月20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
一、申报材料
(一)《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
(二)申报奖励金所对应的房产税税款缴纳凭证的复印件(电子缴税回单和银行付款凭证)。
(三)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复印件。
申报材料1式2份,均需加盖公章。纳税人提供申报材料相关复印件时,应提交原件给受理部门,受理部门在比对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后,退还纳税人。
二、申报程序
企业根据税单的入库属性到相应部门申报,税单入库属性包括市级,思明、湖里、海沧、集美、翔安、同安等6个行政区和火炬、象屿等2个开发区。入库属性为市级的请向我局申报,入库属性为6个行政区的向所在行政区经贸局申报,入库属性为火炬、象屿两个开发区的分别向火炬、象屿管委会经发处申报(联系电话详见附件2)。
三、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市商务局外贸处: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613室。联系电话:5302630;5302600。
特此通知。
附件:1.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金申请表
点击下载附件:申请表.xls 2.各区和火炬、象屿的受理部门电话
厦门市商务局
2013年8月6日
附件2:
各区和火炬、象屿的受理部门电话
思明区经贸局 2667119
湖里区经贸局 5722330
集美区经贸局 6288592
海沧区经贸局 6085939
同安区经贸局 7022319
翔安区经贸局 7880923
火炬经发处 5380140
象屿经发处 2639629
市级工业企业向市经济发展局申请 5397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