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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鼓励参加境外展览会的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商务(201399

 

各相关企业:

为鼓励我市企业利用境外展览会开拓海外市场,调整和优化我市出口市场、商品结构,积极促进出口,根据《厦门市开拓海外市场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厦财外〔200929号),结合实际,特修订我市鼓励参加境外展览会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境外重点展会扶持政策

(一)展位费补助。凡参加厦门市商务局委托的商、协会或组展机构组织的境外重点展会的,市重点出口企业按相关规定申请展位费补助,其他企业均参照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给予补助。

(二)公共布展费补助。对组织本市企业参加单个境外重点展会展位数达到10个(包含10个,下同)以上的本市组展机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公共布展费用补助;达到20个展位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达到30个展位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补助。实际费用支出低于相应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持。

本市组展机构是指在厦门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企业、协会、商会等组织。

(三)上述境外重点展会扶持政策以三年为限,适用于2013-2015年确定的境外重点展会。境外重点展会目录每年由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另行确定。

二、关于境外新兴展会的扶持政策

(一)企业展位费补助。凡参加厦门市商务局委托的商、协会或组展机构组织的新兴展项的本市企业,属于市重点企业的按相关规定申请展位费补助。本市其他企业除参照“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给予补助外,再按以下标准给予展位费补助:参加同一个展会的,第一年参展每个展位补助12000元;第二年每个展位补助10000元,第三年每个展位补助8000元。每家企业每年每个展会最多支持3个展位。展位费实际费用支出低于相应补助标准的,按实际支出费用支持。

(二)公共布展费补助。对组织本市企业参加单个境外新兴展会达到10个(含10个,下同)以上展位的本市组展机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公共布展费用补助;达到15个展位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达到20个展位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补助。实际费用支出低于相应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持。

(三)上述境外新兴展会扶持政策以三年为限,适用于2013-2015年新增的境外新兴展会。继续保留的境外新兴展会适用之前的扶持政策。境外新兴展会目录每年由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另行确定。

三、公共布展要求

组展单位应在厦门市商务局的指导下统一厦门企业布展色彩、统一厦门整体标识、统一制作厦门企业宣传小册子,布展方案应事先提交市商务局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四、关于项目申请及要求

(一)本市组织机构申请公共布展费补贴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项目资助报告;2.公共布展费补助申请表;3.与展位供应商的合同、付款凭证和发票;4.装修合同(协议)、付款凭证及发票;展位平面图、布展效果图;5.参展企业名单;6.展会照片;7.展会会刊等材料。

  (二)企业申请展位费补贴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1.《境外展览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2.展位确认函;3.展位费记帐凭证;4.展位费付款凭证;5.护照的出入境记录、签证记录;

(三)申请拨付的时间:本市组展机构和本市参展企业应在每年715日前和125日前对已参展项目向市商务局提交申请材料。经初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集中送市财政局复审后拨付。所有享受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企业都要建立完整的档案,自觉接受市商务局、财政局的检查监督。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特此通知。

                            2013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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