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肉类、水产品进口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总局14号令)及《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总局2012年第73号公告),2013年5月1日起,只有获得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方可向我国出口肉类、水产品。请各从事肉类、水产品进口业务的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国外供货生产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避免发生因境外供货企业未注册而产生货物到港后无法及时通关。特此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
2013年4月26日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38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