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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2010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
关于做好2010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境外企业投资主体:
  根据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合函[2009]60号),现就2010年开展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外企业年检工作对象和时间:
  凡在2009年12月31日前由境内投资主体以新设、并购(含参股)方式设立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均应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
  二、年检时间为:2010年6月1日至7月31日。
  三、年检材料
  (一)投资主体可从“厦门经贸信息网”网址:www.sme.net.cn “网上申报”栏目中“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通知”的附件中,下载有关报表并根据境外企业有关材料如实填写填报,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
  (二)对于参加联合年检的境外企业,投资主体需将一份《年检报告书》送交市贸发局,将另两份《年检报告书》送外管局,并同时提供两份上一年度境外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的中文译件,一份交我局,另一份交外管局。《年检证书》由市贸发局统一办理。
  (三)投资主体于6月1日以后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网址:www.safesvc.gov.cn)或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网址:http://xiamen-test.pbc.gov.cn)下载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企业客户端软件,并通过登陆该系统客户端填写电子版报告书中的表二后,直接向外汇管理局提交报告书,并保证所提交的电子数据与书面材料对应内容严格一致。
  四、年检结果
  根据《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第四章规定:年检结果自加盖年检专用章之日起1年内有效。年检结果为壹级的,可优先享受国家关于境外投资有关优惠扶持政策。年检结果为贰级的,不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年检结果为叁级的,不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并给予投资主体1年的整改期,如下一年的年检结果仍为叁级的,则投资主体1年内不得从事新的境外投资活动。
  境内投资主体申请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政策扶持时,须提供与申请内容相关的本年度境外企业年检证书,年检等级一级(年检得分80以上)方可享受扶持政策。
  五、对未参检企业的处理
  根据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 对于不按规定参加年检的企业,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其本年度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的申请。对于未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已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参加联合年检,并持本年度年检证书及时补办相应的核准手续。
  对应当参加联合年检而未参检的企业,年检结束后外汇局将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将其标记为“未参检”状态,此状态将影响该企业年检结束后包括变更登记、业务核准及备案等后续外汇业务的办理;对不参加联合年检、申报年检信息的企业,外汇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对违规企业及责任人分别予以相应处罚。
  附件:2010年年检报告书

  市贸发局联系人:郑瑾,电话:5302503,传真:5302506
  外汇管理分局联系人:邱筱文,电话:5899552传真:5890944

二0一0年五月十三日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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