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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在福建省内实施检验检疫直通放行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在福建省内实施检验检疫直通放行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进出口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第82号公告,全面推进福建省内直通放行工作,实现口岸和内地有效衔接,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切实扶持海峡西岸经济区企业扩大进出口,决定自2010年3月15日起,在福建省内实施进出口货物直通放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直通放行的企业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条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并审核批准。
  二、进出口货物实施直通放行的范围按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下列情况不实施直通放行:
  (一)不实施进口直通放行的货物:
  1、列入《不实施进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的;
  2、来自疫区(含动植物疫区和传染病疫区)的;
  3、非原集装箱直接运输至目的地的;
  4、属于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必须在口岸进行查验或处理的。
  (二)不实施出口直通放行的货物
  1、散装货物;
  2、出口援外物资和市场采购货物;
  3、在口岸需要更换包装、分批出运或重新拼装的;
  4、双边协定、进口国或地区要求等须在口岸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
  5、国家质检总局明确规定必须在口岸查验或实施检验检疫的;
  6、被列入风险预警的企业和货物。
  三、出口货物直通放行:
  符合出口直通放行条件的企业和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直接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企业凭该通关单在口岸办理海关通关手续。
  四、进口货物直通放行:
  符合进口直通放行条件的企业和货物,报检人选择直通放行的,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认真审核企业资质和货物目录,在受理报检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四联单),企业凭通关单的“货物通关”联办理报关手续,凭“货物流向”联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放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企业提交的通关单“货物流向”联,办理口岸相关检验检疫工作,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实施封识管理,货物运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监管。
  五、企业在直通放行过程中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违反《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管理规定》的企业,按有关规定停止其进出口直通放行。
  六、请相关企业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直通放行,申请程序及有关要求请见附件。
  企业在办理直通放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相关部门联系。
  附件:关于申请直通放行的通知

厦门检验检疫局
二0一0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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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条文:
· 质检总局2008年第82号公告(关于实施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制度的公告) [2008-07-18] 
· 关于厦门出入检验检疫局受理企业出口货物直通放行申请的通知 [2007-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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