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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对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的通知

市各进出口企业:
  从2008年7月14日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陆续出台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付款、延期收款等四方面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政策,政策得到广大企业的支持与理解。但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了未按规定办理合同登记及提款登记、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等外汇违法行为,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进行了升级,并开发了贸易信贷登记辅助管理系统,实现了对贸易信贷登记行为的全程监管。为更好的引导企业执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政策,同时打击贸易信贷登记管理违法行为,现就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强调如下:
  一、 了解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法规及操作指引的途径
  1、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政策的有关法律、法规可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www.safe.gov.cn)或厦门经贸信息网(网址:www.sme.net.cn)查询。
  2、进行贸易信贷登记的具体登记步骤和要求,可参阅相应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操作指引,操作指引可以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网址:www.Safesvc.gov.cn)首页中的常用下载进行下载。
  二、注意事项及常见问题
  1、初次登陆系统时,系统提示无此机构,对此情况企业应及时到外汇局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并及时与外汇局外债管理部门联系,将企业的基本信息导入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
  2、对于忘记登陆密码的情况,企业可以向外汇局外债管理部门申请重置,外汇局受理后,登陆密码将恢复到系统初始密码:12345678。
  3、预收货款的提款登记只允许当天修改和删除,企业应特别注意预收货款提款登记信息录入的准确性。
  4、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法规对于相应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付款、延期收款等贸易信贷的合同登记、提款登记和注销登记有时限上的要求,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的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上进行登记。
  5、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上登记的提款登记及注销登记等贸易信贷信息要与真实的收付汇信息和进出口信息一致。
  6、贸易信贷采用余额管理的模式,它是个变量,它随着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汇额(或进口付汇额)和企业债权和债务的登记情况以及注销情况的改变而改变。对于有真实的贸易背景,需要增加临时额度或调整基础比例的情况,企业可以到厦门经贸信息网→经贸咨讯→外贸常识→外汇业务指南→外汇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审批表进行相关审批表格的下载,表格中有告知办理相应申请所应携带的资料。
  三、要求
  1、对于已经办理出口的预收货款和已经办理进口的预付货款,企业应按规定在贸易信贷管理系统上进行注销登记。
  2、企业应加强对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的登记信息的管理,保证登记的信息的及时性与真实性。
  3、市各进出口企业应于2010年3月31日前完成对贸易信贷登记信息的及时性与真实性进行自查与整改,对于未及时办理登记、以虚假收付汇和进出口信息办理登记等外汇违法行为应主动自查,并向我分局外债管理部门报告,地址:湖滨南路220号人行大楼514室,联系电话:5899963;5890922。
  我分局将对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的登记信息的及时性与真实性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加大对以虚假收付汇和进出口信息进行贸易信贷登记行为的打击力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
201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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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条文:
· 国家外汇管理局汇综发[2009]7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06-24] 
· 外汇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审批表下载 [2009-04-30]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04-30] 
· 外汇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审批表下载 [2009-04-30] 
· 国家外汇管理局汇综发[2009]36号(关于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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