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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出口食品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出口食品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相关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通知,为进一步促进外贸出口,我局自2009年8月10日起,对出口食品检验费实施调降措施,现将具体收费标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对《法检目录》内实施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即检验检疫类别为“S”)的商品,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规定按货物总值的1.2‰计收“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费”。
  二、对《法检目录》中同时实施“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出境商品检验”(检验检疫类别含“Q、N”)的,只按货物总值的1.5‰计收“品质检验费”;同时实施“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检验检疫类别含“Q、S”)的,只按货物总值的1.2‰计收“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费”,上述两种情况暂不累计收取动植物检疫费。

厦门检验检疫局
二OO九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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