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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入境电子报检数据录入及相关报检补充要求
出入境电子报检数据录入及相关报检补充要求

各相关报检单位:
  我局集中审单系统将于2009年8月1日升级。为保证该系统正常运行,提高工作效率,现对电子报检数据的录入工作补充要求如下,请各相关单位在电子报检数据的录入时严格按照要求操作,否则,系统可能无法给出准确审单结论发生退单。
  一、基本要求
  1、HS编码:以最新公布的商品税则编码分类为准。按照货物的实际情况,输入正确的H.S编码。录入后,要对H.S编码的版本进行检查,如系统提示为旧编码,必须选取新版本的H.S编码输入。
  2、报检日期:当前日期-7或+1的期限内(审单系统通过规则审核,对超出此期限的报检日期自动退单)
  3、报检货物项目:多种货物,要按Ctrl+H增加货物的方式进行报检。根据“通关单联网核查”要求,每份报检单报检货物不超20项。否则,无法实现通关单联网核查比对通关。
  4、集装箱号:输入相应的集装箱的号码。要求多个集装箱号码之间用半角逗号。
  二、入境报检
  ㈠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原材料类
  1、检验检疫监管条件为“R”时,“用途”栏不得为空;
  2、食品类报检必须依据实际情况在特殊要求栏备注:“预包装食品”或“非预包装食品”或“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剂”。
  3、入境食品加工设备报检时必须在特殊要求栏备注“食品机器”或“食品机械”。
  ㈡机电产品
  1、3C产品按以下四种情况分别在特殊要求栏备注:
  ①能提供3C证书正本或复印件,在特殊要求栏录入“ 3C-A”;
  ②已办理3C免办证或属来料加工企业在特殊要求栏录入 “3C-B”;
  ③HS编码提示3C,但不在适用范围内,能提供说明书或其他说明材料的,在特殊要求栏,录入 “3C-C”;
  ④无需办理3C的情况(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进入出口加工区生产原料、保税区货物、出口退运货物等),在特殊要求栏录入 “3C-D”。
  2、旧机电必须在品名前加“旧”字。
  3、成套设备必须在特殊要求栏注明“成套设备“。
  4、已做项目管理的设备必须在特殊要求栏注明“项目管理”及备案书号。
  ㈢动植物及其产品
  1、入境动物油脂报检,必须在特殊要求栏注明 “原始状态”或“经加工”。
  2、切花:货物名称(中文)或特殊要求栏须体现“切花”字样。
  3、冷冻水果:货物名称(中文)须体现“冻”或“冻水果”字样。
  ㈣其他要求
  1、报检类别:入境统一按“一般报检”报检。
  2、收货人:收货人代码为必填项。输入收货人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或备案的代码,输入的名称必须与备案登记的中文名称及合同中的买方一致(根据通关单联网核查要求,此项与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一致)。因特殊原因不能注册登记的收货人(如使馆、科研单位和个人等),经批准可使用本局特殊单位代码。局下属各办事处使用厦门局本部的特殊单位代码。
  3、目的地:
  ①具体到区县级行政区名称;
  ②厦门检区货物必须根据到货目的地在特殊要求栏注明“目的地海沧”、“目的地集美”、“目的地同安”、“目的地翔安火炬园区外”、“目的地翔安火炬园区内”、“目的地大嶝”、“目的地思明”、“目的地湖里”、“目的地漳州”、“目的地象屿保税区”、“目的地机场”等。
  4、无木质包装的,必须在特殊要求栏备注“无木质包装”字样(如未按规范填写,系统将默认为带木包装);
  5、贸易方式:
  ①入境暂时进出口货物报检,必须在特殊要求栏注明“暂时进出口货物”。
  ②出口退运货物入境报检的,贸易方式必须选“退运”。
  6、入境展品必须在特殊要求栏注明“展品“。
  三、出境报检
  1、贸易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①出境报检贸易方式为退运(即原入境货物退运出境),则产地必须为“境外”(代码990002)。
  ②市场采购或出入加工区货物:须在特殊要求栏体现“市场采购”或“出入加工区”货物。
  ③来料/进料加工:生产企业与出口货物须经本局核查备案后才能以来料/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报检。
  2、产地:填写具体到区县级行政区名称,如350205 厦门市海沧区;但选择“350200福建省厦门市”、“350201厦门市辖区”“350600”或“350601”,系统自动退单。
  3、报检类别:出境一般按“一般报检”报检;凭“换证凭单”正本在本局申请“换证”的,按“核查货证”报检,否则审单系统予以自动退单处理。
  4、企业资质
  ①根据报检要求选择并填写“许可证/审批号”栏内容;
  ②“许可证/审批号”下拉栏未列明的的资质情况,如:出口种苗注册证、出口植物及产品注册号等应在特殊要求栏加注“ZM备案号:×××”。
  三、其他要求
  1、国家质检总局与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7年第70号列入《法检目录》的124种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和原料产品在出入境报检时,如果属非食用性的,必须在特殊要求栏注明“仅用于工业用途”;如果是食用或饲用的,请在用途栏选择“食用”、“饲用”或“食品添加剂”。
  2、出境运输包装容器名称不能为“其他”(代码9999)。
  3、出境货物包装报检“包装存放地点”要求按行政区划填写,如350205 厦门市海沧区。
  4、入境货物报检单需在接收到正式报检号(即末尾不带“E”的号码)后,方可打印《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按原有程序到检务报检窗口提交报检资料审单、计费;出境货物报检仍按原程序操作。
  上述要求将会根据系统运行情况进行调整并及时对外通知,敬请留意。请相关单位予以配合,如有不解之处请与各检务报检受理窗口联系。

厦门检验检疫局
二00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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