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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关注2009年下半年检验检疫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请关注2009年下半年检验检疫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外经贸企业:
  检验检疫部门出台了2009年下半年检验检疫费的优惠政策,现转发如下(附件1-3),敬请关注。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技术贸易处
二00九年七月七日

附件1: 关于延长2009年新增纳入法检目录或增补监管条件商品过渡期的通知

各进出口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稳定外需的政策,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将2009年新增纳入法检目录或增补进(出)口海关监管条件商品的过渡期政策(详见《关于对2009年新增纳入<法检目录>或增补进(出)口海关监管条件商品采取临时检验检疫措施的通知》)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厦门检验检疫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2:

关于对2009年新增纳入《法检目录》或增补进(出)口
海关监管条件商品采取临时检验检疫措施的通知

各进出口企业:
  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联合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09年版,以下简称《法检目录》),将部分烟草代用品、可用于食品添加剂的化工产品、日常生活用品、婴幼儿及儿童服装、衬衣、睡衣、泳衣、家用电器、卫生器具等调入《法检目录》或增补进(出)口海关监管条件(详见附件1), 将部分初级纺织品、矿产品、石材、工业原料、皮革制品、五金工具、小家电产品、部分石材等调出《法检目录》(详见附件2)。
  但近期以来,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不断扩大,国内企业面临的外贸形势日益严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外贸稳定增长、支持外贸企业发展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对2009年新增纳入《法检目录》或增补进(出)口海关监管条件的商品采取临时检验检疫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2009年新增纳入《法检目录》或增补进(出)口海关监管条件的商品,设定检验检疫过渡期,过渡期自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为止,过渡期内采取临时检验检疫措施。
  二、过渡期内,各检验检疫机构对2009年新增纳入《法检目录》或增补进(出)口海关监管条件的商品,实行通关单放行管理,但不实施检验检疫。
  三、过渡期内,对2009年新增纳入《法检目录》或增补进(出)口海关监管条件的商品,不收取任何检验检疫费用(包括《通关单》费用)。
  特此通知。

厦门检验检疫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3:

关于实施2009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质检通函〔2008〕442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海关总署2008年底《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以下简称:HS编码)调整情况,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法检目录)进行了相应调整,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检验检疫法检目录中实施进出境检验检疫和监管的HS编码4811个,其中实施进境检验检疫和监管的HS编码3873个,实施出境检验检疫和监管的HS编码4220个,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的HS编码3个。
  二、2009年检验检疫法检目录调整主要内容包括:
  (一)由于部分商品列入禁止出口范畴,海关总署将H2000数据库中的HS编码0510001010、0510003000、1211903920、1211909920、1212202010、1212202090、4403100010、4403100090、4403201010、4403201090、4403202000、4403203000、4403204000、4403209010、4403209090、4403410000、4403491000、4403492000、4403493000、4403494000、4403495000、4403496000、4403497000、4403499010、4403499090、4403910000、4403920000、4403991000、4403992000、4403993000、4403994000、4403995000、4403996000、4403998010、4403998090、4403999010、4403999090海关监管条件,由“A/B”调整为“A/”;但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和CIQ2000数据库中的海关监管条件仍保留为原来的“A/B”不变。在海关总署发布解除禁止出口公告前,各检验检疫机构停止接受上述商品的出口报检。
  (二) 由于部分商品列入禁止进口范畴,海关总署将H2000数据库中的HS编码0501000000、0502103000、0502902010、0502902090、0511994010、1302110000海关监管条件,由“A/B”调整为“/B”; 将H2000数据库中的HS编码3102300000海关监管条件,由“A/”调整为空;但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和CIQ2000数据库中的海关监管条件仍保留为原来的“A/B”或“/B”不变。在海关总署发布解除禁止进口公告前,各检验检疫机构停止接受上述商品的进口报检。
  (三)由于部分商品列入禁止进出口范畴,海关总署将H2000数据库中的HS编码0506909011、0506909019、0507100010海关监管条件,由“A/B”调整为空;但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和CIQ2000数据库中的海关监管条件仍分别保留原来的“A/B”不变。在海关总署发布解除禁止进出口公告前,各检验检疫机构停止接受上述商品的进出口报检。
  (四)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需要,将部分初级纺织品、矿产品、石材、工业原料、皮革制品、五金工具、小家电产品、部分石材等商品调出《法检目录》,不再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管。将部分烟草代用品、可用于食品添加剂的化工产品、日常生活用品、婴幼儿及儿童服装、衬衣睡衣泳衣、家用电器、卫生器具等商品新增纳入《法检目录》或增补进(出)境检验检疫监管。
  (五)根据2009年HS编码的合并、拆分、调整情况,对检验检疫法检目录进行对应调整。
  三、检验检疫法检目录中,部分HS编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特别解释如下:
  (一)HS编码0501000000、3001200020、3001909091、3001909099、3002100000、3002200000、3002903010、3002903090、3002904010、3002904090、3002909011、3002909019、3002909091、3002909092、3002909099的海关监管条件为“A/B”,实施卫生检疫监管,暂不设检验检疫类别。
  (二)HS编码7102100000、7102210000、7102310000的海关监管条件为“D”,实施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暂不设检验检疫类别。
  (三)前四位为2516、6802、2607项下的HS编码海关监管条件为“A”,检验检疫类别为“M”,仍仅实施现场放射性检测,不实施品质检验。
  (四)HS编码8414301100、8414301200、8418500000的海关监管条件为“A/B”,检验检疫类别为“L.M/”。此类编码项下的商品出口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仅对进出口单位提供的为非氯氟烃制冷剂、发泡剂证明(产品说明书、技术文件以及供货商的证明)进行符合性确认。
  (五)HS编码8418101000、8418302100、8418402100、8418699020的海关监管条件为“A/B”,检验检疫类别为空。此类编码项下的商品进出口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仅对进出口单位提供的为非氯氟烃制冷剂、发泡剂证明(产品说明书、技术文件以及供货商的证明)进行符合性确认。
  (六)HS编码3924100000、7615190010、7615190090、8703101100的海关监管条件为“A/B”,检验检疫类别为“R/”。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此类编码项下的出口商品实施强制性出口检验管理,但属临时强制措施,解除时另行公告。
  (七)HS编码3924900000、8703101100的海关监管条件为“/B”,检验检疫类别为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此类编码项下的出口商品实施强制性出口检验管理,但属临时强制措施,解除时另行公告。
  (八)检验检疫法检目录中,检验检疫类别设置为“L”的HS编码,具体认证适用范围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认监委的有关公告执行。
  (九)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70号公告附件所列HS编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仍按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通[2007]209号)执行(注:该文二(二)段末的“检验检疫类别非R或S的,按规定实施品质检验”修改为“检验检疫类别非R或S的,按规定实施相应的检验检疫”)。
  (十)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第11号公告,HS编码2620999010、4004000090、7112921000、7112911010、7112911090项下的商品属于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新增纳入2009年《法检目录》,海关监管条件为“A/”,检验检疫类别设置为“M/”(详见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2008年第144号公告《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09年)>的公告》附件2有关内容),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进境检验检疫和监管。
  对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2008年第144号公告《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09年)>的公告》附件2所列其他的新增纳入《法检目录》和增补进(出)境监管条件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2009年新增纳入<法检目录>或增补进(出)口海关监管条件商品采取临时检验检疫措施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8]870号)和《关于做好法检目录调整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通函[2008]4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未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包括成套设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依法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
  五、国家质检总局将于2008年12月31日24时之前将检验检疫法检目录调整程序发布在总局内网(www.aqsiq)“质检论坛→通知通告、软件下载”栏目下载软件升级包和升级说明。请各局密切关注该下载区有关更新通知信息,及时下载有关更新程序并转发本辖区内的各检验检疫机构。国家质检总局将于上述时间、下载区发布电子监管更新程序,请使用出口电子监管系统的直属局下载相应的升级程序,更新出口电子监管系统。国家质检总局将另行统一印发检验检疫法检目录。
  各检验检疫机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馈。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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