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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2009年新增纳入《法检目录》或增补进(出)口海关监管条件商品采取临时检验检疫措施的通知

关于对2009年新增纳入《法检目录》或
增补进(出)口海关监管条件商品采取临时检验检疫措施的通知

各进出口企业:
  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联合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09年版,以下简称《法检目录》),将部分烟草代用品、可用于食品添加剂的化工产品、日常生活用品、婴幼儿及儿童服装、衬衣、睡衣、泳衣、家用电器、卫生器具等调入《法检目录》或增补进(出)口海关监管条件(详见附件1),将部分初级纺织品、矿产品、石材、工业原料、皮革制品、五金工具、小家电产品、部分石材等调出《法检目录》(详见附件2)。
  但近期以来,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不断扩大,国内企业面临的外贸形势日益严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外贸稳定增长、支持外贸企业发展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对2009年新增纳入《法检目录》或增补进(出)口海关监管条件的商品采取临时检验检疫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2009年新增纳入《法检目录》或增补进(出)口海关监管条件的商品,设定检验检疫过渡期,过渡期自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为止,过渡期内采取临时检验检疫措施。
  二、过渡期内,各检验检疫机构对2009年新增纳入《法检目录》或增补进(出)口海关监管条件的商品,实行通关单放行管理,但不实施检验检疫。
  三、过渡期内,对2009年新增纳入《法检目录》或增补进(出)口海关监管条件的商品,不收取任何检验检疫费用(包括《通关单》费用)。
  特此通知。

  附件:1.新增纳入《法检目录》或增补进(出)口海关监管条件的商品
     2.调出《法检目录》的商品

厦门检验检疫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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