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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出入境电子报检数据录入及相关报检要求的通知

关于调整出入境电子报检数据录入及相关报检要求的通知

各相关报检单位:
  我局集中审单系统将于2008年12月27日上线。为保证该系统正常运行,提高工作效率,现对电子报检数据的录入工作补充要求如下,请各相关单位在电子报检数据的录入时严格按照要求操作,否则,系统可能无法给出准确审单结论发生退单。
  一、入境报检
   ㈠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原材料类
  1、检验检疫监管条件为“R”时,“用途”栏不得为空;
  2、食品类报检必须依据实际情况在特殊要求栏备注:“预包装食品”或“非预包装食品”或“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剂”。
  3、入境食品加工设备报检时必须在特殊要求栏备注“食品机器”或“食品机械”。
  ㈡机电产品
  1、3C产品按以下四种情况分别在特殊要求栏备注:
  ①能提供3C证书正本或复印件,在特殊要求栏录入“3C-A”;
  ②已办理3C免办证或属来料加工企业可在认监处FTP查询到(3C免办证简化程序),在特殊要求栏录入 “3C-B”;
  ③HS编码提示3C,但不在适用范围内,能提供说明书或其他说明材料的,在特殊要求栏,录入 “3C-C”;
  ④无需办理3C的情况(使领馆物品等),在特殊要求栏录入 “3C-D”。
  2、旧机电必须在品名前加“旧”字。
  3、成套设备必须在特殊要求栏注明“成套设备“。
  4、已做项目管理的设备必须在特殊要求栏注明“项目管理”及备案书号。
  ㈢动植物及其产品
  入境动物油脂报检,必须在特殊要求栏注明 “原始状态”或“经加工”。
  ㈣其他要求
  1、目的地:
  ①应严格按照行政区划填写;
  ②厦门检区货物必须根据到货目的地在特殊要求栏注明“目的地海沧”、“目的地集美”、“目的地同安”、“目的地翔安火炬园区外”、“目的地翔安火炬园区内”、“目的地大嶝”、“目的地思明”、“目的地湖里”、“目的地漳州”、“目的地象屿保税区”等。
  2、无木质包装的,必须在特殊要求栏备注“无木质包装”字样(如未按规范填写,系统将默认为带木包装);
  3、贸易方式:
  ①入境暂时进出口货物报检,必须在特殊要求栏注明“暂时进出口货物”。
  ②出口退运货物入境报检的,贸易方式必须选“退运”。
  4、入境展品必须在特殊要求栏注明“展品“。
  二、出境报检
  出境报检贸易方式为退运(即原入境货物退运出境),则产地必须为“境外”(代码990002)。
  三、其他要求
  1、国家质检总局与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7年第70号列入《法检目录》的124种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和原料产品在出入境报检时,如果属非食用性的,必须在特殊要求栏注明“仅用于工业用途”;如果是食用或饲用的,请在用途栏选择“食用”、“饲用”或“食品添加剂”。
  2、出境运输包装报检包装容器名称不能为“其他“(代码9999)。
  3、入境货物报检单需在接收到正式报检号(即末尾不带“E”的号码)后,方可打印《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按原有程序到检务报检窗口提交报检资料审单、计费;出境货物报检仍按原程序操作。
  上述要求将会根据系统运行情况进行调整并及时对外通知,敬请留意。请相关单位予以配合,如有不解之处请与各检务报检受理窗口联系。

厦门检验检疫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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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条文:
· 出入境电子报检数据录入及相关报检补充要求 [2009-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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