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输欧盟监控纺织品许可证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的紧急通知
关于对输欧盟监控纺织品许可证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的紧急通知
各有关纺织品出口企业:
根据商务部外贸司《关于对输欧盟监控纺织品许可证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商贸纺函〔2008〕66号)精神,商务部对我市部分企业(企业名单详见商务部《通知》附件)2008年度输欧盟出口许可证使用情况进行调查,调查期间暂停发放企业2008年度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请各有关企业积极配合调查,并按本通知要求形成书面报告(含附件二表格所列的内容)于8月5日前送达我局外贸处,联系电话:5302636,传真:5060849。
特此通知。
附件一:商务部外贸司《关于输欧监控纺织品许可证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
附件二:被处罚企业的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使用情况说明表。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二00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外贸司
商贸纺函〔2008〕66号
关于对输欧盟监控纺织品许可证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
黑龙江省、福建省、新疆自治区、深圳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规范2008年输欧盟监控纺织品类别的出口经营秩序,根据输欧盟纺织品监控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91号)的规定,现对有关企业(详见附件)2008年度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英文证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件所列企业相关许可证英文证的浪费比例明显超过监控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自本函签发之日起至调查期结束,暂停发放其2008年度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二、请各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附件所列企业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企业的生产能力、员工数量、2007年度对欧出口额、2008年度输欧盟监控纺织品出口许可证英文证的使用情况以及许可证浪费的原因。
三、各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须明确企业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请各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将调查结果、初审意见以书面形式报我司(纺织品出口处)。不同企业的调查结果、初审意见可分批上报。商务部外贸司将依据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调查报告和初审意见,对调查企业进行复审。
五、在复审过程中,相关企业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继续停发其相关许可证;凡符合监控办法第十四调有关条件的企业,将恢复其申领许可证。
六、请各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立即通知相关企业,并按照本函有关要求做好本次调查工作。
附件:输欧盟监控纺织品出口企业调查清单
对外贸易司
200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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