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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外汇管理局关于凭纸质出口报关单办理贸易收结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门外汇管理局关于凭纸质出口报关单办理贸易收结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各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凭纸质出口报关单办理贸易收结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18号)精神,我分局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要求:
  1、 各出口企业应通过“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或“企业出口收汇网络核销管理系统”平台,做好出口收汇核销自律管理,在提供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报关出口的报关单之前,务必通过上述平台查询确认该报关单尚未用于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和出口收汇。
  2、 对于没有安装“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或“企业出口收汇网络核销管理系统”的企业,则应通过逐笔查对《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确定所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尚未用于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和出口收汇。
  3、 所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明确为:“盖有海关‘验讫章’并注明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销联正本”。
  4、 企业不得伪造、涂改、借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出口收结汇,已办理收汇或进料抵扣收汇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重复用于收结汇。
  5、 对于企业凭已收汇或已进料抵扣收汇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重复办理待核查账户中资金结汇或划出的,要将相应结汇或划出金额从企业相应的出口可收汇额中抵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严惩。
  特此通知。

厦门市外汇管理局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相关链接:
  关于凭纸质出口报关单办理贸易收结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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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条文:
· 出口货物纸质报关单各有几联? [200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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