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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原产地证申报人员登记备案的通知
关于对原产地证申报人员登记备案的通知

各原产地证申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原产地证签证工作的管理,规范原产地证申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自2008年7月21日起,对厦门检验检疫局检区(含厦门市、漳州市)原产地证申领企业的申报员进行审查,并办理登记备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申报员”是指由产地证申领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指定,并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后,向检验检疫产地证签证机构办理原产地证相关业务的人员(含手签人员和申领人员)。
  二、申报员任职要求
  原产地证申报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或
  (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并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经厦门检验检疫局认可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考试合格,熟悉原产地证签证法规、要求和程序的人员。
  三、申报员登记备案程序
  1.提交资料
  符合前述任职要求的拟任申报员,由本人向企业所属的注册签证机构交验以下资料:
  符合任职条件第(一)条的,需提交:
  (1)《报检员资格证》及复印件;
  (2)原产地证明书申报员授权书(格式见附件一)。
  符合任职条件第(二)条的,需提交:
  (1)高中或者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证书及复印件;
  (2)身份证及复印件;
  (3)原产地证明书申报员授权书。
  其中,“原产地证明书申报员授权书”可在我局公众信息网http://www.xmciq.gov.cn下载中心下载,表格除需手签的栏目外,均应使用计算机打印,并填写完整,不得涂改。
  2.审查备案
  签证机构对申报员任职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重新备案登记。
  三、审查及备案登记时间安排:
  2008年8月18日至2008年10月17日。自10月18日起,对于未通过或未前来办理审查/登记的申报人员,我局各签证机构将不再受理其办理的原产地证业务。该日期之后的新任申报员,按照上述程序登记备案后,方可办理原产地证相关业务。
  四、其它事项
  申报员备案审查须由申报员本人前来办理,每个申领企业指定的申报员原则上不超过3名。
  申报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的产地证相关业务办理工作。对于企业的主要投资方为同一公司或同一股东的,确需由同一申报员办理产地证事宜的,可提供协议书、合同等相关证明资料经审核无误后代表不同企业办理产地证业务。
  附件一:原产地证明书申报员授权书
  附件二:各签证机构联系电话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厦门检验检疫局
二OO八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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