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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申报粮食制粉出口配额的通知
关于申报粮食制粉出口配额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三种商品共涉及11个8位税则号{玉米粉(11022000、1103130、11419900)、大米粉(11029011、11029019、11031921、11031929)、小麦粉(11010000、11031100、11032010)}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取消出口退税并加征临时关税。对2007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将在2008年6月30日前执行且确实无法调整的粮食制粉出口合同,请在2008年1月12日前报我局外贸处,以便汇总上报商务部。
  企业申请时应提交:
  1、公司申请报告;
  2、对外成交合同。
  联系人:林小懿
  联系电话:5302636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外贸处
二○○八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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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条文:
· 商务部关于下达2020年港澳地区粮食制粉出口配额的通知 [2019-12-31] 
· 商务部关于下达2019年港澳地区粮食制粉出口配额的通知 [2018-12-24] 
· 商贸函[2017]963号(商务部关于下达2018年港澳地区粮食制粉出口配额的通知) [2018-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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