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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企业报检须知
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企业报检须知

  根据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68号联合公告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将全面实施检验检疫与海关的通关单联网核查。为便于企业了解和掌握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的报检要求,我局特编写此报检须知,供企业在办理检验检疫手续时参考。
  一、运作方式
  对出入境法定检验检疫货物的通关单联网核查采用纸质通关单和通关单电子数据并行的方式运作,涉及法检货物但无通关单电子数据的报关业务,或报关单与通关单电子数据不一致的,海关将作退单处理。
  目前已实施无纸化通关的企业仍按原操作模式运作。
  二、相关要求
  (一)企业应严格按照第68号联合公告的要求,并遵循“先报检、后报关”的原则,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所规定的地点和时限办理报检手续,报检时应当提交规定的报检单及相关单证材料和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的电子报检信息,并保证法检货物报检、报关相关信息的一致性。
  通关单和报关单在68号公告所列的8个比对项的一致(其中数/重量的比对要求是:报关单上每项法检商品的法定第一数量不允许超过通关单上对应商品的数量/重量),是联网核查的基础,企业必须在报检时就应当按照报关的需要办理,以确保法检货物通关单、报关单的对应信息的一致性。
  (二)同批货物所有应报检的货物信息均应当在报检单上全数列明,且每份报检单货物项数不得超过20项(含20项),超过20项的,应分单报检。
  分单报检时,若检验检疫无特殊要求的,随附单据可附在其中一份报检单上,其余的同批报检单无随附单据的应加注说明。
  若要求每单均须随附单据的,可使用同一套单据。其中需要原件的,原件可附在其中一份报检单上,其余的同批报检单无原件的可用复印件并加注说明。
  (三)同批货物因不同的贸易方式或海关电子帐册管理等要求需要分单报关的,应分单报检。如果出境货物报检时确实无法预知分单情况的,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在领取通关单时申请分单,但只能在同一报检号项下进行分单,而且只能分单不能分项。
  (四)同批货物检验检疫要求分单报检的,在海关无特别规定的前提下,应分单报检,报关时相应分单报关。(涉及海关电子帐册、减免税证明等的除外)。
  (五)入境货物报检时应当填写入境货物收货人检验检疫备案代码;出境货物报检时应当填写出境货物发货人检验检疫备案代码。入境收货人/出境发货人应与报关单的“经营单位”相一致。
  上述收货人或发货人未取得检验检疫备案代码,则报检单的收货人/发货人备案登记代码使用“3900000000”临时代码。
  以下二种情况应特殊处理:
  (1)上述收货人或发货人为取得海关临时注册号企业的,填写报检单时应在报检单的“特殊要求”栏的起始位置填写(即顶格填写)“海关注册号”+海关临时注册号(10位)。
  (2)上述收货人或发货人存在组织机构代码与海关注册号不是一一对应的情况(如快件企业等)的,或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在报关时需在经营单位栏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代码的,填写报检单时应在报检单的“特殊要求”栏的起始位置填写(即顶格填写)“海关注册号”+海关注册号(10位)。
  (六)出境货物报检单中的“启运口岸”、入境货物报检单中的“入境口岸”应当按货物进出境口岸填写。
  (七)我局签发通关单时,“报关地海关”将设定为“厦门关区”,特殊情况下,要求指定隶属关的,应在“特殊要求”栏中注明“隶属报关地海关”。
  (八)出境货物报检时,输往国家(地区)与报关单的“运抵国”一致;入境货物报检时,输出国家(地区)与报关单的“起运国”一致;
  报关单上的运抵国、起运国定义:均指进出口货物在运输中转国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的最后运抵的国家或起始出发国家。
  对进出保税区、加工区的货物,检验检疫要求在输往(出)国家栏填写保税区(991)或加工区(992)。签发通关单时,系统自动将的通关数据中的国别代码替换为中国(156)并发往海关进行数据比对。
  (九)检验检疫机构签发通关单后,企业将获取18位的电子通关单编号,电子申报企业端也将收到相应的回执;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时,应在相应报关单的“随附单据”栏填入该编号。一份报关单只能填写一个电子通关单编号。
  (十)签发通关单后因报关原因需拆分的,应向原签发机构办理申请,并按照我局的证单更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个报检单号项下的通关单只允许拆分一次。
  签发通关单后要求更改或撤销的,应向原签发机构办理申请,并按照我局的证单更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于电子通关单数据已被海关使用并已比对成功(即通关单状态为“海关已核销”)的,不得办理企业的更改或撤销申请(海关要求更改的除外)。
  办理通关单拆分、更改或撤消的申请,应向原签发机构交还纸质通关单。
  (十一)企业领取通关单后货物取消出口的,应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撤销手续,并交还相应的纸质通关单。
  三、通关单状态信息查询
  各有关企业可通过检验检疫电子申报企业端或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www.eciq.cn,下同)查询通关单状态,也可使用电子密钥通过该网站查询本企业的通关单信息。
  四、几项提示
  (一)各有关企业应根据厦门局检区通关单联网核查实施安排,及早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妥善安排好进出口货物的报检报关,以免影响货物正常通关。
  (二)因通关单联网核查是以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作为通关单电子数据和报关单电子数据比对的联系纽带,各有关企业应确认在检验检疫机构和海关注册登记的组织机构代码,避免因使用错误组织机构代码而导致无法正常通关。查询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组织机构代码可登录中国电子检验检疫网,进入“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报检员注册申请”查看。如有错误的,请及时向厦门检验检疫局办理变更手续。
  (三)2008年1月1日适逢2008年度商品HS编码调整实施的第一天,届时涉及通关数据修改的货物可能会激增,口岸通关效率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请各有关企业尽量调整货物进出计划,争取拟出运的货物在1月1日前报关,尽可能避开高峰期,以免延误货物通关。同时应关注和了解HS的调整情况,对涉及编码调整的尽量在领取通关单前更改,避免重复劳动。
  (四)如因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数据传输不畅影响联网核查正常运行的,我局将联合厦门海关启动应急措施,海关将先验核纸质通关单,事后核查通关单电子数据。请各企业密切关注辖区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大厅和厦门局网站(www.xmciq.gov.cn)的通知。通关时遇有问题,可及时向辖区检验检疫机构咨询。

        厦门检验检疫局通关单联网核查咨询电话

  杏林局 6071104  海沧局 6893680  漳州局 2048730 2025230
  机场办 5731225  大嶝办 7090980  象屿办 5673505 5673513
  东渡办 5658680  同安办 7370620  通关处 5658919 5675613 5675504

        厦门海关通关单联网核查咨询电话

  东渡海关  2153644      机场海关  5739397  海沧办  6890797
  象屿海关  2152105 2153414 高 崎 办  2153089  驻邮办  2153014

  漳州海关通关科 0596-2922266-3203  漳州海关招银监管科 0596-6858253
  漳州海关石码办事处 0596-652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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