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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2008年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2008年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

各外贸出口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150号),现将我市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执行时间从2008年1月1日开始,以申报退税日期为准。
  二、申报截止时间: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申报截止日期是每月10日前的,应在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申报退税(节假日、法定公休日顺延);申报截止日期在10日(含10日)后的,则可以顺延到下一个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三、此前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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