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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纳税申报及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纳税申报
及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出口企业:
  2004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三个文件(财税【2004】116号、国税发【2005】68号、国税发【2006】102号),对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以及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货物等五种情形的出口货物,规定应当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必然带来应税销售额和进项抵扣税额的调整,为了引导企业正确填报,确保纳税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现将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填报规范及视同内销征税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出口业务应按规定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合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主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以下简称附表1)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  二,以下简称附表2),如实反映出口销售收入和进项税额情况。
  (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销售额应填写在主表第8栏“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和第9栏“免税货物销售额”中,购进供出口的货物进项税额填写在附表2第24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中;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销售额应填写在主表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中,按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免征抵扣的进项税额分别填写在主表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和附表2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中,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填写在主表第15栏“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中。
  二、出口企业发生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情况,应填写《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进项税额抵扣申请表》及《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单票对应情况表》一式三份,连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等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审核确认后,据以向纳税申报窗口办理进项税额抵扣调整及纳税申报手续。上述资料作为征税部门年终清理出口不退税货物征税情况的重要依据。根据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各种具体情况,实际征管中对其纳税申报期限以及填报《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进项税额抵扣申请表》、《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单票对应情况表》应附送的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对于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即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由于事先预知性,出口企业应直接在货物报关出口的次月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视同内销纳税申报手续。随《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进项税额抵扣申请表》、《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单票对应情况表》,应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外贸企业)。如同一报关单还包括其他可退税出口货物,则可提供报关单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审核后,应在增值税发票原件上加注“视同内销征税已抵扣”字样,附送资料退企业留存。
  (二)对于超过申报期限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超过期限未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货物,出口企业应在发生超期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办理视同内销纳税申报手续。随《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进项税额抵扣申请表》、《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单票对应情况表》,应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外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审核后,应在增值税发票原件上加注“视同内销征税已抵扣”字样,附送资料退企业留存。
  (三)对于已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但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外汇核销的货物,出口企业应在接到主管退税部门不予退税通知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办理视同内销纳税申报手续。随《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进项税额抵扣申请表》、《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单票对应情况表》,应附送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不予退(免)税审核通知书》,此通知书也作为外贸企业调整进项抵扣的备查凭证。
  (四)对于生产企业出口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试点企业除外),可直接确定的,生产企业应直接在货物报关出口的次月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视同内销纳税申报手续,随表应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属于退税部门审核确定不能视同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应在接到退税部门通知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办理视同内销纳税申报手续,随表附送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不予退(免)税审核通知书》。
  对于应当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出口企业如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对于应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按以下要求填报主表、附表1和附表2:
  (一)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销售额填报在主表第1栏“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和第2栏“应税货物销售额”,以及附表1第3栏“开具普通发票”中。 同时,外贸企业应相应调减主表第8栏“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和第9栏“免税货物销售额”数据,生产企业应相应调减主表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
  (二)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按规定计提的销项税额填报在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和附表1第3栏“开具普通发票”中。
  (三)生产企业前期已按规定计算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予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在主表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和附表2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作负数冲减。
  (四)外贸企业前期已按规定计算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征退税率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科目的金额,或者前期未作相关账务处理的进项税额,经批准转入进项税额科目予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填报在主表第12栏“进项税额”,以及附表2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中,并相应调减附表2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数据。
  (五)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发生视同内销征税的情形,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应按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其销售额应填报在主表第5栏“按简易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和附表1第10栏“开具普通发票”中;按规定公式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应填报在主表第21栏“按简易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和附表1第10栏“开具普通发票”中。“免、抵、退”税企业上述出口货物应分担的进项税额按照有关规定应作进项转出。
  四、出口企业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有涉及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征税出口收入和进项抵扣调整的,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审核通过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进项税额抵扣申请表》填报增值税申报表主表、附表1和附表2的相关栏次,并到各主管征税机关申报窗口办理纳税申报,不得在网上进行增值税申报。
  五、外贸企业之前未正确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2有关栏次,购进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数据在纳税申报上反映不实的,应在2007年11月30日之前填写《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申报调整表》一式三份,同时附送增值税发票认证通知书、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申报数据调整,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在2007年12月纳税申报期结束之前,由申报窗口一次性修改CTAIS相关数据。
  六、出口货物及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单独核算,与内销货物及其进项税额区分开来,用于出口退税的进项税额不得申报内销抵扣。外贸企业应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加强业务学习和自我约束,正确进行相关业务的账务处理,及时、准确地办理纳税申报事宜。外贸企业如发生重复抵扣的现象,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 11月19日

  附件:
  1、不予退税审核通知
  2、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报表
  3、进项税额纳税申报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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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条文:
· 爱财长确认免征铁路中转货物增值税 [2004-04-23] 
· 出口货物增值税税额的计算 [2003-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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