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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加工贸易企业备案登记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4号第五条规定:“对2007年7月23 日前未获得外贸权的东部地区企业,不予受理其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申请。但此前已承接过加工贸易委托加工业务、且不具有外贸权的东部地区生产企业,在2007年10月23日前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转型为具有外贸权的企业,以及因企业改制、重组而发生更名但股权和法人代表未发生变化的企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9月6日,商产字[2007]85号文对加工企业备案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作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求备案登记手续须于2007年10月23日前网上填报。请有关企业按要求抓紧时间办理备案手续,具体办理流程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厦门贸易发展局外贸处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加工企业 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商产字[2007]85号)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现将东部地区加工企业备案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7月23日前东部地区已承接过加工贸易委托加工业务且不具有外贸权的加工企业(以下简称加工企业),须于2007年10月23日前网上填写《加工企业备案登记表》(见附件),并打印后,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二、经备案登记的加工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转型为外贸经营企业。不选择转型的企业仍可作为加工企业按现行规定承接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委托加工业务;选择转型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转型,不视为新增企业,可凭《加工企业备案登记表》,按照加工贸易管理规定,申请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
  三、企业办理备案登记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加工企业备案登记表》打印件一式两份(网址:http://jmsa.ec.com.cn/jmdc/qyba.html )。企业填报,并由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双方各存一份。
  (二)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一份)
  企业及商务主管部门需妥善保管《加工企业备案登记表》及生产能力证明,并存档备查。

商务部办公厅
二00七年九月四日

关于加工企业备案登记页面的使用说明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加工企业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商产字[2007]85号),做好东部地区加工企业备案登记工作,依据商务部的有关要求,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现已为东部地区加工企业开通备案登记表填报页面,现将页面有关使用事项说明如下:
  一、登录地址:http://jmsa.ec.com.cn/jmdc/qyba.html可进入《加工企业备案登记表》填报页面

  二、页面式样:

             

  三、操作方法:
  1. 准确填写数据项内容,所有数据项均为非空项;
  2. 时间填写的要求格式为:yyyy-mm-dd,例如:2007-09-12;
  3. 所有数据项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按钮,保存数据;
  4. 对数据项进行修改后,须及时保存;
  5. 对所保存的内容核实无误后,点击【打印】按钮,打印表格。
  四、特别提示:
  1. 只有保存后,才可进行打印;
  2. 开启打印页面后,建议设置打印份数为2;(《加工企业备案登记表》打印件一式两份,企业填报,并由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双方各存一份)
  3. 填报页面重新进入后,所有数据项须重新填写。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二OO七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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