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出口产品
检验检疫报检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出口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进料、来料加工贸易出口产品的报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9月20日起,对于出口货物总值中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的进口原料价值占50%及以上的出口产品,生产企业可以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进料/来料加工贸易出口产品报检备案。自10月8日起,未能获得报检备案的出口产品应按一般贸易方式办理报检手续;已获准报检备案的出口产品可按“来料/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办理报检手续。
二、出口企业在申请加工贸易出口产品报检备案时,应如实提供《厦门检验检疫局进料/来料加工贸易出口产品报检备案申请书》和《厦门检验检疫局进料/来料加工贸易出口产品成本明细单》,并积极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开展调查和审核工作。
三、已获准报检备案出口产品的进口原料价值所占比例发生变化时,出口企业应及时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变更。
四、须备案的企业请在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表格下载区(网址:http://xmciq.gov.cn/download.jsp)下载《厦门检验检疫局进料/来料加工贸易出口产品报检备案申请书》和《厦门检验检疫局进料/来料加工贸易出口产品成本明细单》。
特此通知。